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
2012-08-07

一、资源局

(一)森林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部门和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管理部门执行。(2004年12月18日)
4、《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第四条: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2000年12月18日)

(二)退耕还林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退耕还林工作。(2003年5月12日)

(三)水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2000年8月18日)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1991年10月30日)
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农场、电力、林业、森工、交通、工矿、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91年7月6日)
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1997年10月20日)
5、《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一、主要职责:(十)组织、监督全省森工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二、内设机构:(八)水资源管理处:负责森工系统及施业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工作;负责全省森工林区内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水利厅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1996年8月31日)
(二)湿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森工施业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2003年6月20日)


三、营林局

(一)林木种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2、《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1997年8月20日)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8日)
2、《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
3、《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1997年11月1日)

(三)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3日)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30日)
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1996年11月22日)

(四)气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003年6月20日)
2、《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02年8月17日)
总局执法局处:营林局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气象局
(五)《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防火办

(一)森林防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
2、《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八条:森林工业、国营农场、铁路、煤炭等系统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1989年3月9日)

五、多种经营局

(一)农业技术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接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1997年12月16日)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二)绿色食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1年6月8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三)耕地保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森工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1996年11月3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四)奶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2004年10月15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畜牧局

(五)动物防疫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系统承担动物防检疫工作职能的通知》(黑牧医字[2003]第48号):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第五项、(1)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林业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属林场(所)和局直单位的动物疫病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系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畜牧局

(六)草原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草原条例》(2006年1月1日)“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畜牧局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办法》第五十五条:森工总局系统所在乡以下的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1992年5月6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

(八)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确定的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种畜禽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直属管理部门:省畜牧兽医局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六、省国土资源局驻森工土地局   

(一)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济法批准的农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999年12月18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土地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土地监察工作。(1998年12月12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1995年6月30日)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森工国有林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六种工程设施用地的权属争议和森工国有林区内的农林用地矛盾,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农垦、森工、铁路系统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农(牧)场、林业局(场)和铁路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具体工作。(2002年4月1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七、生产交通局

(一)公路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1999年4月15日)
《关于明确森工总局交通局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黑交函〔2005〕28号):一、负责森工系统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二、负责森工系统专用公路由森工系统自行投资建设的专用公路的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由交通部门投资参建的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并接受监督指导。四、赋予森工总局交通局对森工专用公路中的战备公路管理职能。
直属管理部门:省交通厅

(二)航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明确森工总局交通局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黑交函〔2005〕28号):三、委托森工总局交通局在地方交通部门没有实施管理的森工总局辖区范围内的漂流运输和林业局设在非水运干线的自用码头管理职能。
直属管理部门:省交通厅

八、森工农机监理总站

(一)农业机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等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2004年10月1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二)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003年10月28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三)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发生在森工、劳改系统的农机事故,由各该系统的有关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1992年12月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九、建设环保局

(一)城市道路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1998年11月27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二)城市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省国营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市规划区以外国营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以上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工作。(1992年6月9日)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6号):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统一管理本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三)城市规划管理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3年5月12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四)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6号):省森工总局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的范围:城市规划区以外、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林业局局址及相同级别的生产生活聚居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森工林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含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业等)。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五)建筑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3年10月17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六)房屋拆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2年1月23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七)房地产物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农场、林场、工矿区等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1997年10月30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房地产价格机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1997年8月14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林场、农场、工矿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1997年10月23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城市供热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内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3年9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一)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的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墙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7年9月1日施行)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二)建筑装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负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机构分别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对省森工总局〈关于申请委托森工林区自管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函〉的答复》(1995年7月11日):受托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托适用范围和权限:同意你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自成体系部分的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自行管理。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四)燃气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对省森工总局系统燃气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黑建城〔2003〕46号):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内的森工林区的燃气建设管理工作(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业务上接受我厅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款:“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总局执法局处:建设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六)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通知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总局执法局处:建设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七)乡村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负责。(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6年10月20日修改)

(十八)环境监测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畜牧、农垦、森工等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2001年6月2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环保局

(十九)风景名胜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2000年6月6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二十)自然保护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职责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996年2月8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环保局

(二十一)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环监发〔1999〕1号)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随时服从应急监测指挥调度中心的调用,完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任务。大庆市环境监测站、双鸭山市和矿务局环境监测站、农场总局和农业厅环境监测站、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依此分别侧重石油生产、煤炭生产、农业生产及农药、林业及其保护区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直属管理部门:省环保局

(二十二)散装水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款:“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11年1月1日施行)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局

十、机电能源局

(一)农村能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省森工总局根据本规定负责本系统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97年11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08年3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四款:“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农委

(三)反窃电管理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反窃电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经委

(四)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四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经委


十一、森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委托书》(2004年9月24日):受托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和权限: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森工总局关于转发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林计通字[1996]153号)第二条:林业建设工程包括林产工业工程、木材采伐运输工程、营林工程、木竹制浆造纸工程、林业专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凡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林产工业、木材采伐、木竹制浆造纸、营造林等专业工程,以及县(市)所在地区域内的林业小区和区域外的林业民用建设工程,均属林业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应按本办法接受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委托书》(2004年9月24日):受托单位:黑龙江省森工建设安全监督站;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和权限: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直属管理部门:省建设厅

十二、省林科院
(一)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2001年4月12日)
 

十三、宣传部(文化出版局、广电局)
                    
(一)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农垦、森工、铁路系统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垦区、林区、铁路站(车)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活动。(1998年11月27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文化厅

(二)电影发行放映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与稽查工作。(1998年11月27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文化厅

(三)文明单位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十五条: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创建活动由各自系统组织。(1994年2月21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文明办

(四)出版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出版工作的机构,在省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出版活动的管理工作。(1997年12月16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新闻出版局

(五)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站、车、林区、垦区内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98年12月21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文化厅

(六)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2002年9月29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文化厅

(七)文化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委托省森工总局管理本系统文化市场的函》(1994年)
2、《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文化厅

(八)体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体育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2002年8月17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体育局

(九)体育经营活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垦区、林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1999年6月4日)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体育局

(十)体育竞赛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接受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0年3月18日)
总局执法局处:体育局        省直属管理部门:省体育局

十四、卫生局
(一)医疗机构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均以治安辖区为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二)食品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1年2月18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1997年12月16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四)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保健用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1999年11月1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五)母婴保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0年10月20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六)传染病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第三条第二款:铁路、交通、民航、森工、农垦、劳改及厂(场)矿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1994年9月29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七)结核病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结核病防法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98年12月12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八)爱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爱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1年7月1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卫生厅

(九)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2001年12月26日)
总局执法局处:卫生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爱委办六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十五、计生委

(一)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2年10月18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计生委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0年8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计生委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6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计生委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2002年9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计生委

                       
十六、司法局

(一)公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1999年4月1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司法厅

(二)法律援助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2001年12月26日)
总局执法局处:司法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司法厅

十七、林业公安局

(一)森林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1998年4月29日)
总局执法局处:公安局

(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总局执法局处:公安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四)消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第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2000年6月6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五)民有爆炸物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农、林、铁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总局执法局处:公安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六)安全保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门安全保卫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监督实施。(1997年3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七)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第十八条: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垦区、林区内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2002年4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八)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1996年10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九)赌博处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第五条: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1986年12月17日通过、1997年6月12日修正)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查禁封建迷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二)特种行业管理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2008年5月1日施行)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三)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3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四)查禁卖淫嫖娼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第四条: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1998年7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五)禁毒工作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1998年6月9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1997年8月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七)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1997年12月30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八)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2001年3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十八、武装部(现总局无此机构,各林管局及林业局设有此机构)

(十九)民兵预备役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1998年12月30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军区

(二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军分区(含省农垦总局军事部、省森工总局人民武装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民武装部,下同)、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垦分局、林业局、铁路分局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2000年5月30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军区

(二十一)国防工程维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垦区、林区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2001年5月2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军区


十九、计划处

(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管理
《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国防动员机构和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发改委

(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6年1月1日)“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其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总局执法局处:计划处          直属管理部门:省发改委


二十、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宗教事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2〕13号):13、加强森工、农垦系统与地方群众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和森工、农垦系统职工、居民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由户籍所在地为主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林业局、农场履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同等职能。
总局执法局处:民族宗教事务局(统战部)        直属管理部门:省宗教局

                        
二十一、教育局

(一)教育督导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农场、森工、铁路、煤炭、劳改、电力等企业事业办学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比照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责。(1992年6月16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教育厅

(二)职业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2001年10月19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教育厅

(三)义务教育投入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第二十条:农垦、森工、铁路、煤炭系统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保证所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增长。(1998年6月9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教育厅

二十二、科技处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0年10月20日)
总局执法局处:科技处        直属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产品质量监督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农垦、森工系统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农垦、森工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001年12月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7年8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质监局

二十四、办公室

(一)档案管理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999年8月1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档案局

(二)保密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1988年9月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保密局

                    
二十五、财务处

(一)涉案物价格认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局负责本系统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4年10月1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物价局

(二)罚没和扣押财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2006年2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物价局

(三)收费许可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和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物价局

一百一十五、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2〕92号):省政府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林区内物价管理职能。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森工总局代征林区的价格调节基金。森工林区的副食品基地建设和节日市场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森工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拨付使用。
直属管理部门:省物价局

二十六、劳动局

(一)劳动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2001年12月1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二)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森林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86)黑森总劳联字643号:非市(含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森工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委托林业管理局统筹安排,自行管理。
各级森工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职工待业救济、劳动争议仲裁等专管机构,配备人员,搞好业务建设,尽快开展工作。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三)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授予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通知》(黑劳社函[2003]100号):根据黑编[2001]49号文件的通知,授权你局及所属的牡丹江、松花江、合江三个林业管理局劳动保障局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能。(2003年7月9日)
总局执法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四)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同意授予省森工总局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的函》(黑劳社函[2004]41号):经研究,同意授权你局所辖林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2004年5月11日)
总局执法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五)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总局执法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六)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省森工、煤炭系统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由省森工总局、煤炭管理局审批。(黑劳发[1999]33号)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森工系统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的意见的复函》:鉴于省森工系统已经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且基层单位较多,参保职工管理自成体系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赋予你局审批本系统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含退职)的审批权。(2004年11月9日)
总局执法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二十七、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2000年9月28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12月1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劳动厅


二十八、安监局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属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十九、民政局

(一)民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1998年12月11日)
2、《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黑民办函[2003]67号)第三条:林业局民政局受森工总局民政局委托可办理婚姻登记。
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森工林区民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复函》(黑民办[2003]60号)以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责的通知》(黑编〔2004〕86号):1、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3、优抚安置;4、救灾救济;5、社区建设;6婚姻登记;7殡葬改革;8、区划地名;9、福利设施;10、有奖募捐及彩票发行;11、城市低保。
直属管理部门:省民政厅

(二)残疾人就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条: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5月2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残联


三十、信访办

(一)信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信访条例》(2003年10月17日)
2、《国务院信访条例》(2004年2月9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信访办

                    
三十一、商业局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森工、农垦系统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由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000年7月31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局、药材总站

(二)畜禽屠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4年10月22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商务厅、省生猪屠宰管理所

三十二、物资局

(一)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点审批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更名暂行办法》:森工、农垦系统可由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新建内部直供加油站。对成品油具有监督、管理职能。(2003年3月25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商务厅

(二)车用乙醇汽油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五条: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2004年10月22日)
直属管理部门:省经委

(三)煤炭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关于申报黑龙江省森工施业区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权的函的批复》(黑煤行管字〔2001〕120号):同意森工总局依照《煤炭法》行使黑龙江省森工施业区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权力。
2、《黑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黑煤联字[2000]066号)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批准管理机关,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了解、检查执行《煤炭法》和其它法规情况,并对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直属管理部门:省经委

(四)民爆器材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特许黑龙江省森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为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统唯一直接从生产企业采购民爆器材单位的复函》(黑工办爆函发〔2001〕52号):三、黑龙江省森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统一管理森工总局系统内民爆器材的同时,应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存储库房达到规定的条件要求,并理清与网点的关系,担负起安全管理职责。
直属管理部门:省经委

三十三、旅游局

(一)旅游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条: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9年3月1日施行)
直属管理部门:省旅游局

三十四、森工烟草专卖分局

(一)烟草、酒类专卖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同意成立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农垦分局、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森工分局的批复》(国烟人〔2003〕377号):一、同意成立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农垦分局、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森工分局,负责协调农垦、森工系统所辖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黑政法〔1983〕118号):一、国营农场总局系统、森林工业总局系统由所属县级以上商业行政部门行使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权力。
直属管理部门:省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