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8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
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产煤市(地)
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至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和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实施后,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其辖区内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并加强对煤矿企业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