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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 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9-25 09:12:00

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均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市(地)、县(市),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开展有关工作并进行自评。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绩效目标、重点国有林区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绩效自评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汇总审核我省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汇总审核我省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

(三)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根据绩效目标开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并向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是指我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分为国有林场绩效目标和重点国有林区绩效目标,分别由省林业厅和省森工总局制定。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省财政厅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我省绩效自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我省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我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国有林场绩效目标和重点国有林区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和林业局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我省国有林场绩效评价和重点国有林区绩效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附后)。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我省国有林场绩效评价结果和重点国有林区绩效评价结果在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于每年110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各地专员办。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于每年62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评价表,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部驻黑龙江省专员办。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67日印发

ABNY0792                                                                共印10份。

附件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自评得分

评价得分

说明

一、资金投入和使用(30分)

1.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资金投入使用方向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得10分;有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分。被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每个事项扣10分,上不封顶;被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每个事项扣5分,最高扣30分。

2.与方案相符性(10分)

 

 

资金投入使用方向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的,得10分;有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分。

3.任务计划相关性(10分)

 

 

资金投入使用突出了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工作重点,体现了统筹整合与林业改革发展有机统一的,得10分;少一项扣2分(不含区域性任务),扣完为止。

二、资金和项目管理(20分)

1.绩效目标设定(2分)

 

 

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并随资金申请文件及时报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中央审核未提出修改意见、批复与省级报送一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方案制定报送(2分)

 

 

按要求编制内容全面的,得1分,缺少一项即不得分;按要求及时报送、抄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管理制度建设(2分)

 

 

制定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各得1分;仅转发中央制度办法或未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得分。

4.资金拨付进度(1分)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款文件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的,得1分;晚于一个月的,不得分。

5.管理机制创新(4分)

 

 

在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管理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家评审、先建后补、公示公告等先进管理机制,或有其他创新的,除政府购买服务得2分外,其余每一项得0.5分,最高4分。

6.有效管理措施              3分)

 

 

在项目组织实施中,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中期评估等有效管理措施的,每一项得0.5分,最高3分。

7.自评开展情况(2分)

 

 

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的,得2分。报告报送、抄送不及时的,不得分。

8.信息宣传报道(3分)

 

 

经省级媒体采用的宣传材料每篇得0.5分,全国性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分;由省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份得1分。最高得3分。

9.部门协作机制(1分)

 

 

建立财政部门与林业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资金实际产出(30分)

1.森林资源管护

 

 

主要考核资金产出的实际情况。具体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每个支出方向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00%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各省每个支出方向的满分为30分除以支出方向个数的平均值。

2.森林资源培育

 

 

3.生态保护体系建设

 

 

4.国有林场改革          

 

 

5.林业产业发展            

 

 

四、政策实施效果(20分)

1.生态效益               5分)

 

 

考核促进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00%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经济社会效益(5分)

 

 

考核带动林业产值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就业增加情况。具体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00%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3.可持续影响               5分)

 

 

考核政策发挥作用的期限。具体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00%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4.满意度

 

 

考核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具体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00%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5分)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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