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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2-10 08:25:07

财农201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预财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省级以下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国家林业局设定、财政部审核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指导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附后)。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各地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有关方面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各地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随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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