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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森财【2017】2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1-16 11:01:53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总局有关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三江”林管局机关和总局所属有关单位(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精神,结合森工实际,经总局研究做出相应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差审批手续
建立健全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全面实施出差预先报批制度。省内出差依据相关调研、检查(督查)会议纪要工作内容或领导专门批示等相关文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省外出差依据相关会议、培训、招商(或参展)等通知或单位工作安排部署、会议纪要、单位领导专门批示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前到财务部门领取并填制因公出差审批单,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出差的,应电话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事后及时补填因公出差审批单。
(二)严格遵守出差往返时间。因特殊情况或工作要求必须延长出差时间的,须电话请示单位领导。省内出差的,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省外出差的,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同意。
(三)应及时办理差旅费核销手续。出差结束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时,须提供有效票据并附上相应的出差审批单,方能报销有关费用。报销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省内出差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单位综合领导签批报销手续。省外出差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报销手续。
   (四)出差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律按规定的等级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住宿。出差途中,不得随意改道变线游山玩水、探亲访友。超标准住宿费由个人负责承担。
    二、差旅费开支与标准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结算住宿费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公出期间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或因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国内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三)工作人员到森工各林业局出差的,在途期间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的,按照黑财行〔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林业局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按照上限180元标准凭据报销;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按照上限120元标准凭据报销。凭据报销住宿费的人员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共按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严禁到林业局出差入住林业局宾馆,开具地方宾馆的住宿票据套取补助费行为。
(三)严禁到林业局出差不在林业局安排的宾馆住宿,而到地方宾馆或到临近城市宾馆住宿。
(四)严禁乘坐公务用车出差却购买交通票据套取补助费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禁将出差应个人负担或超标准费用转嫁基层单位负担核销。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所规定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三江”管局机关及总局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所规定事项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并到总局财务处备案。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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