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 文件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总局机关各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更多
工作动态 更多
文件下载 更多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建设创业型森工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5-12-17 16:24:48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建设创业型森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森工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森工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为目标,以优化创业环境为基础,以搭建创业平台为载体,以强化创业服务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营造全社会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以森工林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原转业军人为工作重点,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利用3年的时间,把黑龙江森工林区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省级创业型森工。

主要目标任务:

力争利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创建创业型林业局24个,创业型林场400个;建设总局级创业孵化园区3个,林业局级创业孵化园区24个,入驻企业达到400户以上;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不少于4万人。其中,创业培训不少于5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建立总局、林业局两级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年储备创业项目500个以上,推介成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年评选创业带头人和创业示范户50名和30个;3年发放小额贷款1亿元以上,培育创业小老板1200人以上,创业带动就业3万人以上。

三、实施步骤 
  创建创业型森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08月底前)。成立全省森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各林业局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局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报总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09-20129月)。
召开全省森工系统创建创业型森工动员大会,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森工建设。各林业局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逐项落实并抓好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全省森工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210-12月)。依据国家、省、总局制定的创建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自查,并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森工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四、把握创业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围绕营林和木材生产推进创业。加大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大径材林、珍贵树种和经济林培育力度,建设原料林基地和经济林基地,推进营林产业化。抓好木材生产伐区管理,推行效益造材和贮木场商品化管理,加大竞价销售和开拓市场的力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围绕大力发展森工多种经营推进创业。抓好食用菌、北药、农业、畜牧业基地建设,不断扩大基地规模。开展规模化生产、系列化经营,壮大产业规模。重点推进黑木耳的锯沫、配料、装袋、接种、包装、营销等系列化生产经营,改变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的生产经营方式。组建以黑木耳、松树籽加工为主的产品加工经销公司,开发系列产品。建设龙头企业,推进食用菌、坚果、北药、蜂蜜、林蛙等产品的系列化生产,实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万家的产业发展格局。

(三)围绕做大做强林产工业推进创业。依托已有的成熟技术、设备,搞好木材精深加工,实现从原木生产向板材、人造板、家具、地板等精深加工产品生产转变,力争实现原木不出森工林区,就地加工增值。立足现有的12个产业园区,组建人造板、地板、家具等公司,加快产业龙头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四)围绕加快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创业。发挥森林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整合力度,组建森林生态旅游公司,开展商务性接待,搞好市场运作。按照“好学、好看、好玩、好吃、好买”的要求,打造好黄金旅游带,搞好旅游产品开发,做大产业规模。

五、壮大创业主体

(一)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无论哪种形式的创业,只要对森工的发展有利,只要能增加群众收入和就业岗位,只要诚实守法经营,都给予大力扶持。

(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森工林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自主创业人员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倡导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森工林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协助其享受国家有关免税优惠政策。

(五)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残疾人,协助其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协助其免征增值税。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在省森工总局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成立由总局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森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省森工创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林业局要相应组建创业领导机构,承担当地创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森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评等工作;各级计划、经贸等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制订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等工作;各级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各林业局要积极协调当地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抓好政策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企业家协会等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3、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创建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创建工作各阶段工作安排,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沟通和汇报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创业扶持力度 
  1、强化小额贷款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要积极协调给予全额贴息。要创新小额贷款担保管理模式,推进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优化贷款质量。 
  2、设立扶持资金。各林业局设立创业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总局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每个林业局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各类初始创业者贷款贴息,厂房、店面、土地、生产工具租赁或购置,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扶持服务

3建立完善创业扶持资金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管理创业扶持资金,大力支持和开发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减少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协调享受优惠收费政策。在森工林区内兴办的各类创业项目,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需要发证(照、牌)的,协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协调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到工业园区创办工业项目,协调按照最优惠的收费标准执行

5、加强信用担保扶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1、强化创业培训。各林业局要以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为创业培训重点,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林区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创业大赛等形式,开展创业意识教育。要充实培训项目,以创业技能为主,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每年组织创业培训不少于5000人。要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组织准备创业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创业实战能力。 
  2、强化培训力量。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创业师资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业教师队伍。在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创业模拟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 
  3、落实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创业培训合格后,可到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实训补贴。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1、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森工总局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森工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森工林区要成立统一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职能,搭建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专家评析创业培训、融资服务、政策咨询、创业孵化、后续服务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创业保障机制。

2建立创业专家队伍。聘请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森工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等相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指导。到2010年底,森工各林区都要组建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创业指导现场会。创业指导服务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加强创业信息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森工劳动保障网站和《黑龙江林业报》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发布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同时,通过集中指导、上门服务、电话跟踪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

3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建立总局、林业局两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和推介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森工特色、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10年底,森工各林区都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4、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5、打造服务品牌。充分发挥森工林区资源优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和后续跟踪扶持“一条龙”的创业服务。
  5、建设孵化基地。各林业局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黑龙江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黑龙江林业高级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照孵化效果,由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6、创建创业型社区。开展创建创业型林业局、创业型林场和创业型社区活动,今年制定出台《关于全省森工林区创业型林业局、创业型林场和创业型社区建设工作意见》,到2012年底,全省森工系统各林业局、林场和社区全部达到创业型标准。对创业型林业局、林场和社区,采取“以奖代投” 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1、强化目标考核。总局建立创建创业型森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下达到各林业局,确保促进创业目标责任的落实。对总局各部门的责任目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并定期召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依托森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国家、省和总局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和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同时,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发布各项创业指标,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3、优化创业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总局扶持创业者创业政策,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邮箱: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