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 文件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总局机关各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更多
工作动态 更多
文件下载 更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下岗再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5-12-17 16:28:16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下岗再就

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林区下岗再就业人员技能素质,建立系统、完善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受训对象的就业能力,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森工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林区登记失业人员实施培训任务和技能鉴定的补贴。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持有《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林区失业人员(含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参加培训。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其中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技能实训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设置课程和课时,技能实训培训课时不得低于培训总课时的70%。培训课时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各工种的培训课时数,培训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该培训机构相同培训的对外收费标准。

第三章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质认定,由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财务处、森工总局纪检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确定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要求、违规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权予以取缔。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开班申请备案。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10个工作日,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报培训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开班申请需填报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表一)

 2《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表》(附表二)。

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

4、培训教材样本。

第七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前应统一购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对无统编教材的专业(工种),可由培训机构按照用工岗位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讲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施教。

第八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要保证出勤率,出勤率不足70%的学员,不能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过程中,每天要对学员上学和放学进行两次考勤。考勤资料是考核培训机构,培训课时执行情况和拨付培训补贴经费的重要依据,考勤资料要妥善保管三年以上。

第九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开班审批的课程安排组织实施培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适当增加职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知识,保证理论教学课时和实际操作课程内容的完成,不得随意压缩学时和更改授课时间,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技能培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一次申请开班不能超过两个班。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负责对学员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训必须使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教师授课,不得随意配备教师。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专业(工种),由职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非就业准入专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技能鉴定与结业考核可同时进行。在拟定的考试日期一周前,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提出开班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考核申请,需要技能鉴定的,开班和考试申请要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备案,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后,考核人员要在参训人员所持《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栏登记培训日期,加盖“已享受××××年度职业培训”印章,作为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记录。

第十二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以每个培训班为单位建立学员档案并长期保存,以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核查。培训档案应有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附表四);

2、《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

3、《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表》;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五)

5、《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册》;

6、《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学员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

8、学员培训考勤资料;

9、考试考核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将每期培训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要件和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在申请开班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务处,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可以在开班后10日内由财务处将培训补贴的50%先期拨付给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于先期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结束后,按审核结果将余下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经审核补贴资金不足50%的,先期拨付部分据实收回,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五、一式四份)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纸板、电子版各一份);

3、《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学员培训考勤资料;

7、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管理职能,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可采取专人管理和聘请监督员的方式,对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每个培训班次至少要在开班启动、培训期间、结业考试各检查或抽查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次检查不少于两人,检查后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记录》(附表七),并在记录上签署检查人员姓名及检查日期,并请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实行检查负责制。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受检班次培训学员享受培训补贴资格。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严格实行开班申报、现场巡查、培训结业考试和培训补贴审核等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开班检查、培训过程现场抽查、培训后电话核实(培训结束两个月后,电话核实不做为考核依据)等办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现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对定点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培训人数、缩短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要据实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00年五月二日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邮箱: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