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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棱林业局林政稽查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4-01 10:40:14

绥棱林业局

林政稽查管理办法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更好地加强我局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我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政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绥棱林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林政稽查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林政稽查大队是林业局的林政主管机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广泛开展保护森林的法制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开展爱林、护林工作,检查处理违反《森林法》的林政案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制止滥伐、盗伐、乱捕、乱猎、乱采、乱挖、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和盗窃、私运及违反规定销售、倒卖木材的不法行为;防火期间,严格控制入山火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二、林政稽查管理的内容

第一条  林木稽查管理

1、森林采伐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调查设计资料、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采伐作业证》。对计划外采伐、超界采伐、超强度采伐、无证采伐有权依法查处。

2、对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收拣风倒、风折、黑头木,进行小杆、工具把生产及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对在活立木上剥皮,伐木或截枝进行采种、采药,毁坏幼苗幼树(做架条、建房、修房舍)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4、对伐区生产过程中,凡丢失材长2米、6公分以上木材,每公顷丢失02米以上的,按林业局木材平均销售价格1---5倍罚款,(含伐区作业小班内,集运材道两侧、装车场转移车线两侧木材末装净)。

第二条   木材利用稽查管理

1、对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原料来源不正当的木材加工厂(点)有权依法查处。

2、对局批准的烧掉材,要坚持原则,执行标准,按额定数量进行逐棵原木打号印批拨。

3、对违反林业局烧柴管理办法,利用好材做烧柴,利用幼树夹仓房、夹杖子和各种畜兽圈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4、对经局核定批准的企业自用材、超量、超标准、串材种使用和无批拨号印使用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5、对利用油锯、弯把锯、木工台锯,非法制材、维修房舍、做机动车、人力车棚以及开设木工厂无木材经营许可证,无购货票据,原料来源不明行为有权查处。

第三条    木材运输稽查管理

1、木材运输。对贮木场销售木材的运输车辆 凭检尺野帐和木材科销售发票,进行全面检查,对以好充次,少检多付和货、票、证不相符,造成企业效益流失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2、木材外运(省内和省外),必须持有营林部门签发的木材检疫证明和林业局林副产品经销公司的销售发票,到林政稽查大队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

3、各木材加工厂,所购外地木材,必须有所购地的木材检疫证明和木材运输证明,否则,有权依法查处。

4、山上基层单位不准销售木材,对私自销售木材行为,有权查处。

5、搬家不准携带木材,对木制品、半成品,要凭运输证明和搬家证明运输,对货证不符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6、对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无运输证明和资源管理费票据,下运山野菜、菌类、冬青等、林木种子、山药材和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第四条   狩猎与多种经营稽查管理

1、对无“准猎证”进山狩猎,捕获猎物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2、经资源部门批准,包沟系养殖林蛙专业户,要有养蛙批件,否则对捕猎收购销售林蛙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入山采药、采种以及采集其它山特产品,统一由局有关部门办理《入山采集证》,运输上述产品要有《运输证明》。

4、凡在国有林区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建筑工程,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并收缴破坏林地植被等资源补偿费和管理费。

三、 依靠群众管好资源

 大力开展林政宣传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林政信访工作,依法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依靠群众揭发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分子,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四、木材(林政、防火)检查站的稽查管理

林政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局检查站的领导和稽查管理工作。严格稽查管理检查站工作制度执行和运作情况,加强全局木材、林木制品、林副产品,野生动物的运输管理,防火戒严期内入山机动车辆和人员的防火检查工作,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政队伍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五、罚没款管理

罚没款,木材变价款,木材差价款和赔偿损失费,由林政部门收缴,上缴林业局财务科。收缴的木材及木材半成品,烧柴逐一登记上帐,由林政部门处理,收回其变价款。

六、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绥棱林业局。

八、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黑龙江森工总局木材稽查处 邮箱:sxczx@hlb.go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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