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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河林业局林政木材稽查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4-04-01 10:42:44

   柴河林业局林政木材稽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规范木材生产、销售、运输流通领域秩序,坚持依法治林、依法兴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林政木材稽查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稽查管理规定》,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木材稽查执法和监督机制,全面执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强化林政、木材稽查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实施稽查队由单一林业行政执法向综合性林业行政执法的转变,是对行政执法力度进行整合,集中统一行使对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全力推进我局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实现执法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柴河林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木材稽查队为林业局直属执法部门,负责对林业局施业区内资源林政管理和木材生产、销售、运输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凡在施业区内从事森林资源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此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稽查职能

第五条  木材稽查队为林业局直属执法部门,与总局木材稽查处实行垂直管理。在工作中接受总局木材稽查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木材稽查队负责对本局资源林政管理和木材生产、销售、运输流通领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指导。行使林政、木材稽查管理、监督职能,具体职能范围是:

1)参与拟订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和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稽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定;

2)辖区内木材及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查监督及其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

3)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包括山上林场食用菌锯末加工)经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辖区内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侵权占地、未经批准随意挖沙、采石、开矿、取土、滥建房屋及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植物违法行为查处;

5)伐区清理稽查,杜绝伐区丢弃木材、楞场合理造材及木材缴库运输的监管;

6贮木场监管。监督和指导做好“五清两化”工作,实施贮木场科学化、规范化作业,切实做到合理造材,准确评等区分,归楞规范,标识清楚,坚决打击楞霸,严禁装车挑选。

7)木材销售监管。监督木材销售合同履行,参与木材销售竞价的监督,杜绝以权谋私、以木谋私,依法严查木材销售各环节中给企业损失违法行为。

8)负责提报林业局及上级部门批复查处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

第三章  稽查制度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向总局木材稽查处上报的木材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公布稽查成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严格规范案卷评查标准和程序,对稽查办理的行政案件在案件结案后5日内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并在10日内交局法制办检查。不合格案卷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办案质量。

第九条  严格案卷档案专人、专机、专档、专柜管理,对木材稽查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立卷归档。

第十条  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制度。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上级机构转批和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举报案件,做到及时核查,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并及时公布木材稽查投诉举报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合法经营的单位、组织、个人权益,不得刁难合法经营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拿、卡、要”经营者的财物、不得多罚钱少开票,一旦发现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稽查责任

第十二条  木材稽查管理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森林法》及相关森林资源林政法规,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依法严查超限额采伐。对企业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三总量”控制指标、采伐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依法严查企业执行调查设计资料和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职责生产情况。

三是依法严查越界采伐、无证采伐、提前采伐、回头采伐等各种违规操作的采伐行为。

四是依法严查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区内毁林开荒、滥砍盗伐、偷拉私运、毁林开荒、侵权占地、未经批准随意挖沙、采石、开矿、取土、滥建房屋及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查处。

五是依法严查伐区内无手续、超标准、超量收拣烧柴、食用菌及私自加工锯末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贮木场监督管理力度。监督和帮助企业做好“五清两化”工作,实施贮木场科学化、规范化作业,切实做到合理造材,准确评等区分,归楞规范,标识清楚,坚决打击骑楞霸垛、严禁装车挑选行为。

(三)强化木材经销领域管理。监督木材销售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最低保护限价,加大对经销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以木谋私,依法严查各环节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三条  木材稽查执法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木材稽查执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稽查队要经常深入到山上林场(所),对重点岔线、林政案件易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巡护堵查,强化预防性稽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各林场(所)作业伐区的林政管理、伐区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重点加强对贮木场管理、木材销售、运输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的资源林政管理和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情况。

(五)认真填写执法文书,做好记录、整理并汇总。

(六)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做到执法守法、清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木材生产采伐源头管理大查处对滥砍盗伐、毁林开荒、工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和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先斩后奏变相侵占林地等林政案件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对林业局木材生产、缴库、销售、运输、请配装车、检尺、划拨、统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地抽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木材销售合同管理的执行监督,对林业局木材销售各环节中的检尺员、划拨员、配车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加强对木材最低保护限价的执行监督,对违反总局制定的木材价格的行为进行处罚。木材销售实行总局最低保护限价,不得擅自降价销售。

第十八条鼓励和发动群众对资源林政管理和木材生产、销售、运输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举报案件一经查实,稽查支队将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对查处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举报案件,按查处额的8%予以奖励;对查处额5000—7000元(含7000元)的举报案件,按查处额的7%予以奖励;对查处额在7000元以上的举报案件,按查处额的6%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林业局木材稽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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