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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来源: 时间:2017-11-21 10:24:00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国信发〔2017〕19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名  称: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文  号:

国信发〔2017〕19号

  生效日期:

2017年7月12日

废止日期:

 

  效  力:

有效

发布机构:

国家信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在15日内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除外情形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转送时可以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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