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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木种、苗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9-07-03 09:00:00

为加强林木商品种、苗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木种、苗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行业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市场,保护林木种子和苗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现结合我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木种、苗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法》中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本办法将以上统称为林木种苗,具体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种子、苗木、根、茎、芽、叶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的籽粒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国有林区,一切从事林木商品种苗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林木商品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林木种苗生产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林木种苗经营实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从事林木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批准、审核、核发由林业局、林管局、总局林木种苗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请及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林业局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源、资金、生产、采集、加工、检验、仓贮设施等条件;4、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经林管局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了解与林木种子生产有关的法律常识,熟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苗木生产许可证l、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苗圃,可育苗面积在20亩以上(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的,不受面积限制);3、具有熟悉苗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小型苗圃必须至少有育苗技术员1人;中型苗圃必须有技术人员不低于2人,其中育苗工程师以上职称1人;大型苗圃必须至少配备技术人员3人,其中育苗工程师以上职称不低于2人。4、具有一定的生产条件、病虫害防治设施。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八条  申请办理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l、具备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流动资金在2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特殊用途除外)。2、具备省森工总局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和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的林木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或从事种子经营5年以上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二)苗木经营许可证1、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流动资本金在25万元以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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