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清产核资方案
森工集团为了做好改制后工作,根据省国资委指示,集团领导部署,决定在全系统内开展一次全方位、深层次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理清全省森工系统各项资金、资产等信息底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理清底数、掌握实情、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森工集团转型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改制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有关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三)全面清产核实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五)为国资监管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类实施的原则,严明纪律,精心组织。
(二)坚持清查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结果公示的原则,流程清晰,科学规范,清查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
(三)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彻底、准确无误的原则,数据可靠,不重不漏,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坚持欺瞒问责、作假追责、违规必罚、违纪必追、违法必惩的原则,对在清查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严肃处理,并追究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为保证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分四个阶段开展清查工作,总体时间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8月20日——8月25日)。集团公司在对各企业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设立领导组织机构和清查工作小组。同时,向省国资委提出立项申请,确定负责财务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动员部署(8月26日——8月30日)。集团公司在国资委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布置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明确清产核资人员分工,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三)组织实施(9月1日——12月10日)。在国资委批复同意立项后,集团公司组织各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确定、资金核实、数据汇总等工作,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四)账目调整(12月11日——12月30日)。集团公司将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上报国资委,待国资委对审计结果批复后,有集团公司组织各企业依据国资委批复结果进行相应的账目调整,编制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向集团公司及国资委进行备案。
四、清产核资范围及时点
(一)此次清产核资的范围: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清产核资时点。本次清产核资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及资金清理。以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为基准,对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类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清理,做到账帐、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二)资产清查。以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为基准,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对在以往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已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则上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四)损溢认定。各企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经济鉴定意见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和确认的预计损失,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整理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五)账目调整。接到国资委对资产损益的认定及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各企业依据批复进行相应的账目调整。
(六)完善制度。各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效果,组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集团清产核资工作。
为保证清产核资方案的有效落实,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部。
七、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提高对清查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狠抓落实,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抽调精兵强将,落实分工和工作任务,确保清产核资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各企业清产核资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清产核资,找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三)各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帐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盘亏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六)各企业在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总结,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七)各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对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八)各企业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中所需要的资料,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定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九)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已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