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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
2009-11-01
 

 

 

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方林办营[2009] 10

 


方正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正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方正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营林  绿化  管理  办法

抄送:林业局党政领导,有关科室,办公室,存档。

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印 发

方正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方正林业局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家园, 增进林区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及森工总局和松花江林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方正林业局山上各林场(所)及局址高楞地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权限

第三条 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局的绿化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业务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绿化办),办公室设在方正林业局营林处。

第四条 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名单如下:

    任:李忠敏         

副 主 任: 王洪成   张道伦   孙德旺   陶桂琴  王德君 

    员:沈振铎   王德印   陈忠财   王禹新

           姜凤刚   李宝成

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任: 陈忠财   王禹新 

副 主 任: 汤旭日   彭勇君

    员:唐月发   郑永华

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下设稽查队:

成员由公安局、绿化办、文明办指定专人组成。可对全局范围内绿化、及与之相关的净化、美化、亮化等具体情况每周进行稽查,及时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阻挠、干扰依法行政,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发展绿化事业,大力宣传绿化建设的重要性,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把建设生态林业局、生态林场(所)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制定绿化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各年度绿化规划、实施方案及施工图,一式两份,报局绿化办一份,并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厂(场)区庭院的绿化建设,使绿化面积达到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负责自己门前的绿化,包括植树、栽篱、种花、种草等,实行三包,即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严禁挤占、破坏附近的绿地、绿化树、绿化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修建房屋及其它建筑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不得随意占用绿地和砍伐绿化树。

第八条 绿化树需采伐、更替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必须交纳补偿费,每株50100元。

第九条 方正林业局绿化办负责全局(包括局址及各林场所)的公共绿化和景点绿化等绿化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包括规划、栽植、补植、修剪、设施维修等);高楞地区管理处负责局址地区绿化景点和绿化公共设施的管护,毁坏公共设施及绿化树木案件的处理;全局各林场所、基层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场区、庭院及责任区内绿化成果的管护和管理。

第十条 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速生常绿相结合,突出特色的原则,不搞一个模式建设,绿化树以乡土树种为主,总体搭配要协调、美观,疏密得当。

第十一条 方正林业局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植树和保护绿化设施、绿化植被的责任,每一位适龄公民都要履行自己的植树义务,每年义务植树5株,采取以资代劳的,标准为30/株。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林场所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及时修剪树木、花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绿化树木,必须经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批准, 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除经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批准调整绿化规划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批准他人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共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或在绿地里停放车 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放养性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林业局绿化委员会每年都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于910月份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绿化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林业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对发现乱砍滥伐绿化树、故意破坏绿化植被及设施的举报者林业局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规划绿地用途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恢复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绿化,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而有下列行为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擅自占用、损坏绿地的, 每平方米罚款200; ()私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的, 每株罚款500; ()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和园林景观或占用绿地、妨碍交通的, 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属经营主管单位责任的, 处罚经营主管单位。 ()在绿地周围施工而损坏绿地的, 每平方米罚款200, 损坏树木花卉的,每株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往公共绿地抛洒果皮、纸屑及其他废弃物, 罚款50元。 ()践踏、穿行有禁令标志的绿地的,罚款100元。 ()在公共绿地采石取土、填埋废弃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罚款200; ()损坏绿化设施、禁令标志、公益广告标志、绿地雕塑物及其他美化物的, 罚款200 元。 ()向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在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和其他招牌的, 每块罚款1000元。 因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没有绿化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取消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绿化覆盖率达不到95%的,每年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门前绿化不履行“三包”义务的个体经商户,每年处以100200元罚款,单位、部门取消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家各户的家畜不具规模一律圈养,具规模的由林场(所)指定区域由专人管理放牧。如发现牲畜破坏绿化植被、绿化设施、两线绿化树的,由施养主负责赔偿,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山上各单位所移植的绿化树(乔灌木),由于管护不善造成死亡的,每死一棵,按树木的购价和移植树费用的10倍罚款,并且该单位要死一补三进行补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评比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方正林业局绿化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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