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方正林业局委员会文件
方林党发[2009] 13号
关于印发《方正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
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现将《方正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反腐败 方案 通知
抄送:总局、管理局党委办公室、纪委,林业局党政领导,机关各科室部门,存档。
中共方正林业局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印 发
《方正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
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
为认真做好《方正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列在前面的为林业局牵头部门和单位,其他为协办部门和单位)
一、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规和国法,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局党校要不定期举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训班,对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培训。(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
2、完善局(场)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宣传部、纪委)
3、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组织部、纪委、宣传部)
4、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区分不同对象分层施教,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开展“廉政勤政、执政为民”教育活动,加强岗位廉政和职业风险教育。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创新廉政教育形式,促进廉政教育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纪委、组织部、宣传部、
人事局)
5、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局党校教学计划,作为培训的必修课程,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10%。(党校、组织部、纪委)
6、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意见》。(人事局、纪委、组织部)
7、结合林区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和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纪说法教育。(纪委、组织部、宣传部)
8、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
9、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党办、局办)
10、切实改进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纠正一些领导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财务科、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工会)
11、切实改进教育系统各学校领导干部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教育局、纪委、监察局、工会)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
1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局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组织部、宣传部、纪委)
13、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部、纪委、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党校)
14、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林业局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宣传纪律。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宣传部、纪委、信息中心)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5、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六进”、“六上”活动,即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林场(所)、进家庭和上报刊、上电视、上桌面.上网络.上舞台、上街道。(纪委、宣传部、高楞管理处、教育局、团委、工会)
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进一步完善党委会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组织部、党办、局办)
2、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部、党办、局办)
3、探索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组织部、纪委)
4、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纪委、组织部)
5、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
6、逐步建立健全党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组织部、党办、纪委)
(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7、认真贯彻落实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人事局、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8、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人事局、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9、认真贯彻落实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纪委、监察局、法制办)
10、认真贯彻落实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纪委、监察局、公安局)
11、认真贯彻落实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组织部、纪委)
12、贯彻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纪委、监察局)
l3、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工作。(纪委、监察局、检察院)
(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14、贯彻落实我省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认真执行《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四个一”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纪委、监察局)
15、贯彻落实我省拟制定的《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具体意见。(纪委、法制办)
16、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实行森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的实施办法》。(纪委、组织部)
三、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委、组织部、宣传部)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等重大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计划科、财务科、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组织部、党办、局办、财务科、计划科、纪委)
4、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的问题。(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5、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的问题。(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计划科、财务科)
6、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备案和变更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财务科)
7、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职务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8、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党委会内部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成员的监督。(纪委、党办、组织部)
9、贯彻落实我省拟制定的《同级纪委对党委会成员监督暂行办法》。加强廉政承诺、廉政考核、述职述廉等项工作,坚持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纪委、组织部、工会、党办、局办)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10、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整合、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内容和方式。贯彻落实我省拟制定的《对拟提职的干部实行廉政测评暂行办法》。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
11、健全完善纪委和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机制。(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检察院、法院)
12、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局)
13、规范行政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审批责任制,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法制办、监察局)
14、加强对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监察局、法制办)
15、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和完善财务支出追踪问效,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财务科、审计科、纪委、监察局)
16、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严格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和重大合同签订、重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把关。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科、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计划科、审计科、工会)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17、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诚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于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纪委、组织部、党办、局办、工会、宣传部)
18、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
19、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审计科、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20、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纪委、法制办)
21、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落实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检察院、政法委、法院、公安局、纪委)
22、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局办、党办、纪委、监察局、工会、民政局、法制办、信息中心)
23、推进局(场)务公开。巩固、规范、深化各单位局(场)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会、财务科、组织部、纪委、监察局)
24、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信访件督办落实的力度。(信访办、工会、团委、民政局、纪委、监察局)
25、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纪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围绕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反映职工群众呼声,推动权力机关提高效率、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宣传部、纪委)
四、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推行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组织部、纪委、人事局)
2、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组织部、纪委、人事局)
3、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贯彻《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推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制度化建设。(纪委、组织部)
(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4、落实司法机关监督制度,司法人员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局、司法局)
5、深入推进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规范司法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6、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各项判决落到实处。深入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察局)
7、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加强对其他司法机关和内部自侦部门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院、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纪委)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8、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的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局办、党办、计划科、监察局、司法局、财务科)
9、合理界定各级机关部门职能,明确责任,确保责权一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党办、局办、监察局、法制办)
(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10、扩大公共服务,完善林区社会管理。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完善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局办、党办、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局、社保局、民政局)
(五)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
11、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财务科、审计科、监察局)
12、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货币化手段,预防和解决各种公务活动中的铺张浪费和不廉洁问题。(财务科、党办、局办、审计科、纪委)
13、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列入预算管理。(财务科、审计科、纪委、监察局)
14、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投资计划编制下达程序。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逐步实行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计划科、法制办、财务科、审计科、监察局)
(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5、深入推进内部政企分开改革试点。要进一步精简机构、人员,加大撤并林场(所)、建立中心林场的力度。要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继续坚持局党政领导联系点制度。(党办、局办、组织部、人事局、法制办)
16、深化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研究制定推进管护区自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职工致富的双赢。(资源局、天保办、法制办)
17、完善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财务科、资源科、监察局)
(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及相关制度建设
18、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格实施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和评标专家实行“黑名单”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体系,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计划科、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监察局、法制办)
19、规范林地(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征地报批程序,完善并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驻局国土资源局、资源科、监察局、计划科、财务科)
20、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认真做好国有产权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完善国有产权和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实现产权交易的动态、实时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科、监察局)
五、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谎报、瞒报事故和逃匿行为的整治力度。(监察局、法制办、安监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会)
2、加强对林地(土地)的使用和林业资源开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林地(土地)使用和林业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驻局国土资源局、资源科、监察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3、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社保局、劳动局、财务科、审计科、纠风办)
4、强化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会、财务科、审计科、纠风办)
5、强化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民政局、财务科、审计科、纠风办)
6、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及教育乱收费等问题。(教育局、财务科、审计科、纠风办)
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卫生局、财务科、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纠风办)
8、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办、局办、组织部、宣传部、财务科、人事局、纠风办)
9、纠正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通知》精神,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健全完善节庆活动审批制度。(党办、局办、财务科、审计科、法制办、纠风办)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0、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纪委、监察局、纠风办、有关单位和部门)
11、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做好反馈工作。(信访办、纪委、监察局、纠风办、有关单位和部门)
12、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建立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制度框架并逐步完善,在2012年使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规范化、系统化。(纪委、监察局、纠风办、有关单位和部门)
六、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以木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违规使用林地(土地)、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纪委、监察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组织部、审计科、资源科、财务科、人事局、安监局)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务科、商业局、卫生局、审计科)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3、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办.法制办)
(四)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
4、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科、信访办)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5、实行典型案件“一案双报告”制度。调查组要提供案件调查报告和治本建议报告;发案单位要写出剖析检查报告和完善制度、整改报告。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明确纪律要求;对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纪委,监察局)
七、切实保证《工作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政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 同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奖惩。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织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抓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党办、局办、纪委、组织部)
(二)落实工作责任
2、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要把《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细则,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协办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纪委、有关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3、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估和奖惩机制,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励,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办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四)强化监督检查
4、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汇报、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单位各部门每年要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林业局纪委。(纪委、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