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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2017-12-12

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方管办水〔2017〕46号

 

关于印发《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河长制责任单位、林场(所):

     现将《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抄送:林区党政领导、副总,有关科室、办公室,存档。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30日印发

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方正国有重点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方林党发201717号)要求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方正林区级督办。由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按实施主体不同,分为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督办,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督办。

(一)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督办。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各林场及相关单位

(二)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批办事项,涉及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林场级河长需要督办的事项,或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林场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督办。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对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林场级河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方正林区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巡河时,对某项河长制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督办函”由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方正林区“河长令”按程序由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可以报请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时,呈报方正林区级河长、方正林区河长。承办的林场级河长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抓紧做出安排,并组织相关人员形成落实意见,明确措施,对涉及两个林场施业区的,或因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相关政策相互交叉且不统一的,可以呈报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或直接呈报相关流域内方正林区级河长,报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督办反馈。方正林区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送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工作纪律。督办事项属于内部工作运行程序,需要调查核定,未经承办单位允许不得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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