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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
2019-06-26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正林业局城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城市城区范围内的乱仍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方正林业局(高楞)局址范围内,个人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向物业或者园林环卫申报,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交纳运费后由物业或者园林环卫处及时清运。

建筑垃圾不准倒入居民区垃圾箱内。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单位和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经城管、建设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将泥土带入道路。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条规定的,处以每车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污损的,处以每延长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

三、高楞地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仍动物尸体;违反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其它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方正林业局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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