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和《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厅字〔2017〕34号),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根据《方正国有重点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方林党发〔2017〕1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河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方正林区河长、方正林区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方正林区河长制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列席人员: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方正林区河长决定,可另行召开。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森工总局及其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方正林区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体制机制、重大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
3、研究部署方正林区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保护中重点难点问题。
4、经方正林区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提交
1、会议议题由方正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方正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各林场(经营所)河长提出,经林区级河长审核后,报林区河长确定。
2、会议议题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森工总局及其部门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审议类议题:提交林区河长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林区河长会议审议前,有关部门应按照局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可行性和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总河长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决议实施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河长抓好贯彻落实。管委会办公室督办落实,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跟踪反馈情况。
2、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通过林区党委网站或林区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由林区河长确定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时间确定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2、会议纪要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审核后报林区河长签发,并按照林区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林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林区级河长、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分管流域内各林场河长,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由林区级河长召集和主持。
2、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由林区河长级河长决定,可另行召开。
(二)议事范围
1、贯彻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和林区党委、林区管委会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林区河长会议工作要求。
2、专题研究分管流域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等。
3、协调解决分管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问题。
4、经林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提交
1、议题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分管流域内各林场提出,经林区河长办公室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的林区级河长确定。
2、议题分为通报类和研究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2)研究类议题:提交林区级河长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林区级河长会议研究前,有关部门应按照管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研究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研究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林区级河长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河长抓好贯彻落实。管委会办公室督办落实,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跟踪反馈情况。
2、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通过林区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由林区河长或林区级河长确定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时间确定后,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议纪要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审核后报林区级河长签发,并按照林区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三、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参加的林区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林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单位联络人员。会议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
2、列席人员: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二)议事范围
1、贯彻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林区河长会议、林区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
2、协调调度林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林区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林区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3、研究有关年度重点工作事项。
4、研究报请林区级河长和林区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三)议题提交
1、会议议题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单位提出,经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核后,报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2、会议议题分为通报类和专题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需要了解掌握、研究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2)专题类议题:提交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讨论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讨论前,议题提出单位应报送会议讨论的文本等有关材料。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提出议题相关单位、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专题类议题经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1、会议确定的事项,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出席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2、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议纪要由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核,报林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按照林区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