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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的核发审批
2017-12-28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经营场所

行政许可的核发审批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三、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如下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毗连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周围的,其最小距离应以不影响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为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6、场所1比100的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有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8、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以及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在歌舞娱乐场所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10、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身份证原件

6、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7、提交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检验原件。

9、提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提交其它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13、以上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一页均需法人签字并填写提交日期。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正式受理申请后,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3、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1、实地检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社会公示:自实地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举行听证:自公示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

4、行政许可决定:自听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

三、申请条件

1、必须要有3名或3名以上的专职演出的经纪人员,并且必须要有证书。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必须要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场地证明。

4、场所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能提供节目演出单。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成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章程、验证报告。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或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地址证明。

五、审批程序

1、主办单位举办演出提出申请报告。

2、与具有演出承办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

3、邀约演员的演出证影印件。

4、主办单位和演员签订的组台演出协议书。

5、主办单位和演出场地签订的协议。

6、演出节目单。

7、经审核,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8、审核通过予以颁发证件。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3、有距离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以外,且不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通间          

营业用房,最低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1P)地址,计算机台数不少于60台;镇乡不少于30台。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 
7、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材料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等。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6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8网络拓扑结构图。

9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10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5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六、审批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电影放映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许可项目

二、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三、申请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验资报告。

3、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4、设施设备资料。

5、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6、法定代表人资料。

7、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8、经营场所公示材料。

五、审批程序

1、 申请登记:领取填写《放映许可证申领登记表》、《放映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 电影技术部门放映设备检验鉴定书;(2)电影放映人员技术合格证书;(3)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4)卫生部门审核意见书。

2、正式受理: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

3、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发证决定。

4、领证: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办理领证手续;逾期30天不领证作自动放弃申请。

六、审批时限

1、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3、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项目

二、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三、申请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符合消防安全、卫生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经营项目、经营性质、注册资金、场所面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影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是企业法人的出具营业执照)。

3.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主要专业人员放映资格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

5.组织机构、章程。

6.电影放映必须的设备清单(还需提供购设备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放映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场所地理方位图。

9.场所平面设计图。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许可证申请表。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正式受理——现场勘查、审核——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签批——最终发证

1、申请人到文体新局申报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文体新局派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现场勘察,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申请人到文广新局填写《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许可证申请表》,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予以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领取。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1、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3、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办理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潜水;三、漂流;四、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五、攀岩。

三、申请条件

 1、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行政许可办理延期告知书。

7、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8、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9、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0、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不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体育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出具《审批申报材料接收凭证》。

3、初审: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决定。

5、反馈:将做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并通知当事人。

六、审批时限

1、实地检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社会公示:自实地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举行听证:自公示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

4、行政许可决定:自听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

行政确认

一、事项名称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确认、审批

二、办理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2号,自20038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条件

1、确因城乡建设需要。

2、被拆除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择地重建。

3、上级人民政府意见。

四、申请材料

1、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

3、针对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专家论证报告。

4、针对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补偿新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备案报告。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接受并核对申请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澄清补充和进行调整。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依法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4、具体审查(汗审图、现场踏勘、公示与检验等八种情形)。

5、首席代表(主管业务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完成最终审批。

6、准予许可的,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若时限:15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

三、前置条件

1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无数量限制(无)

四、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五、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办证

六、审批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各地办理时限均不同)。

七、有效时限

20121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为5年。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印刷经营许可》的设立变更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审批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印刷企业情况登记表(3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6、主要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8、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9、以上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一页均需法人签字,并填写提

交日期。

五、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验——转报审批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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