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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2017-12-28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

1、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办理流程:

一、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填写和递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报告;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 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 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已在我所办理建设项目卫生验收合格的单位可免提供);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供,但领证前必须提供)。
  9、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办理时限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名称: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5行使内容依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药品销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

受理条件符合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条例第四十一条、黑龙江餐饮具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合格的,发给《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审查时限:30

结果名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行使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药品质量检验费征收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需检验的,按照检验具体项目数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办理流程:

(一)取样

取样系指从一批产品中,按取样规则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供检验用。取样时,应先检查品名、批号、数量、包装等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取样。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全批取样,分部位取样,生产规模的固体原料药要用取样探子取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等量取样,混合后作为样品进行检验。一次取得的样品至少可供3次检验用。

取样时必须填写取样记录,取样容器和被取样包装上均应贴上标签。

(二)检验

检验是根据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首先察看性状是否符合要求,再进行鉴别、检查、含量测定。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是相互联系的,判断药品是否符合要求,也应综合检品的性状物理常数、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的检验结果来考虑。

(三)记录和报告

检验的记录应真实、完整、简明、具体;字迹应清晰,色调一致,不得任意涂改,若写错时,在错误的地方划上单线或双线,在旁边改正重写,并签名盖章。

检验记录的内容和记录顺序如下:

1)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检验依据;

2)取样日期、检验日期;

3)检验项目、数据、计算、结果;

4)判定;

5)检验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

检验记录作为检验的第一手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如下:

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检验依据;

取样日期、报告日期;

检验项目、结果;

结论;

检验人、复核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检验报告是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的证明书,判定必须明确、肯定、有依据。

检验报告上必须有检验者、复核者和部门负责人的签章及检验机构公章,签章应写全名,否则该检验报告无效。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行使内容:《药品管理法》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员,这是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3个主系统。各地药品监督员队伍大都由药政药检人员兼任.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受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所认可的方案建设施工。
2、成立卫生管理组织
3、具备水质检验能力
4、管、供水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受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告知(出证)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行使内容: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一、受理条件

  凡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不良后果的人员,均可按照国家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二、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2、资料审核、受理鉴定 3、组织抽签 确定专家 4、组织鉴定,形成鉴定书 5、通过委家发科向省卫计委上报属于并发症的患者名单

三、承诺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四、结果名称

   鉴定并发症等级:一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2等);二级(二级甲乙丙丁4等);三级(三级甲乙丙丁戊5等)。 

  五、行使内容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一、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审批项目

受理条件:1、无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工作人员)2、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卫生保健机构许可)3、托幼机构设立保健室,设12名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4、入园儿童体检达100%(合格)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母婴监督科检查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监督所在承诺时限内证照科(审批)后领导审批(复核)—证照科发证、存档核发《卫生许可证》。

结果名称: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审批项目

行使内容: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项目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三十二条一款

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受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书及材料;2、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3、现场评审;4、办理登记注册手续;5、收费及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执业环境卫生学检测期、专家评审期和限期整改等)

结果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受理条件:1、出院后为孩子取好姓名并确定上户地址2、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发证在旁监督,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3、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的妇幼保健院 (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1、父母身份证原件2、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专职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盖章;

结果名称: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行使内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 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行政确认

.受理条件1.【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

进行调查诊断。

2.【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办理流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诊断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鉴定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县级诊断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诊断。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或单位对相应病例是否符合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诊断。

4.送达责任:属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将诊断报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属于不良反应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行政确认

五.行使内容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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