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林永旺供水有限公司
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高楞地区的供水管理,保护供水设施,维护供水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楞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林永旺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省森工总局驻方正林区水政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 供水公司成立水政执法大队,具体执行高楞地区供水及水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高楞地区所有由自来水供水的用水户,都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保护地下水源。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高楞地区内产权属于方正林区的所有给水设施,由供水公司统一管理。供水公司应按规定管理、维护好给水设施,保证高楞地区自来水的供应。
第六条 供水管网的主干线至接入楼房的第一个总阀门以外的给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由供水公司负责检查维修;从接入楼房的第一个总阀门起至入户管线及室内的用水设施,由物业或产权单位、产权个人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七条 从街路主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含接点)至室内的供水设施,产权归使用单位或居民(用水户)所有,维修时所需的费用,由该单位或居民(用水户)承担。
第八条 由街路主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出现故障,造成其他居民(用水户)财产损失的,由出现故障的用水户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平房共用一条供水管线的用水户(室内管线串联户),管道漏水给地势较低的用水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出现故障的用水户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设施坏损、老化的,用水户间应自行协商维修,协商不成,由供水公司做断水处理。用水户单独申请铺设入户管线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供水管线上接头取水;不准在供水管线上直接用泵抽水;如需加压,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必须经供水公司批准后,方可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供水管网干线、支线的阀门。不准擅自改动、移动或拆除由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给水设施。
第十二条 因用水户责任造成室内管线被冻并影响其他用水户用水的,维修解冻所需的费用支出,由事故责任用水户承担,并应赔偿供水公司由此而受到的水费收入损失。
第十三条 距供水主管线5米、支管线4米范围内禁止占、压。已占、压或施工造成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者或施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占、压供水管线及设施造成占压物被损坏的,由占、压者自行承担责任;已被占、压的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拆除占、压物,由占、压者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将室内、外用水管线布设图纸交付供水公司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专用水鹤由消防科负责保护维修。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根据《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楞地区地下水源实际情况,将高楞地区地下水源划分为核心区、防护区、主要补给区三类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破坏水体的行为,以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构筑物、私自打井或以其它方式私自开采地下水。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防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筑取水构筑物、私自打井或以其它方式私自开采地下水。
(二)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供水公司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四)禁止在市政划定区域外设置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和转运点。已有的站点,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五)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六)厕所以及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第十九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筑取水构筑物、私自打井或以其它方式私自开采地下水。
(二)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三)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站点。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点的,必须经建设环保部门和供水公司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方正林区卫生局会同供水公司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取用保护区内地下水的,必须先提出申请,经供水公司专业性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森工总局驻方正林区水政局批准并备案,由自来水管理站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用保护区内地下水,依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有取水许可手续的自备井,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并由供水公司认定的水表。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供水公司负责安装。
第二十四条 违规开采、取用保护区内地下水的,由供水公司水政执法大队填埋封闭取水构筑物,拆除或没收取水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用水申请
第二十五条 高楞地区内新增的各类用水户,应到供水公司办理申请用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自来水;临时用水户,用水期满后需继续用水的,应续办用水手续;建设工程工地用水,应持建设工程许可证到供水公司办理用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六条 高楞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到供水公司征求对自来水管线的设计安装意见,申报用水立项,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办理用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类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到供水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许可,不准将生活用水改为生产或经营用水。
禁止农田、园田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八条 报停户、停水户需恢复用水的,应到供水公司办理重新开通手续,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欠费的,要补缴停水前所欠费用。
第二十九条 自来水供应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因自己无用水设施而使用相邻自来水源的,同价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十条 特种用水(供暖锅炉、浴池、刷车厂、蒸煮原木类加工厂、建筑工程等),必须计量用水,安装水表。
第五章 水费收缴
第三十一条 高楞地区自来水费,执行方林发价字(1999)43号《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关于调整高楞地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楞地区各类自来水用户,必须按月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三十三条 高楞地区自来水费,由用户持水表卡或一卡通缴费卡到综合收费大厅缴纳。
第三十四 对拖欠或拒缴水费的用水户,由供水公司按规定送达水费限期缴纳通知单,仍不履行缴纳义务者,由林业局下达非诉强制执行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停止供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公司水政执法大队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除限期补交所欠水费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水,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2、未办理用水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供水公司供水的,限期补办用水手续,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对企事业用户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3、凡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以及损坏、埋压给水管道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4、用水泵在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或盗用自来水的,个人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企事业处以30000至50000元罚款。
5、未办理用水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10000至50000元罚款。
6、擅自开闭供水管网干线和支线阀门、改动由供水公司安装的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7、在自来水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或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私自打井等危害供水和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8、擅自将自建供用水系统与自来水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0至50000元罚款。
9、在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爆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收购供水设施及配件的;
2、破坏供水设施造成停水等严重后果的;
3、使用暴力殴打、谩骂、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政执法人员和催费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
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方正林区内建有自来水设施的林场(所),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方正林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各水井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现有各水井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保护区分区
开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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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心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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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护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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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补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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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 畔 井
2、 二 中 井
3、 四 中 井
4、 德 坤 井
5、 供 热 井
6、 1 号 井
7 、2 号 井
8、 3 号 井
9、 4 号 井
10、5 号 井
11、6 号 井
12、7 号 井
13、8 号 井
14、9 号 井
15、10 号 井
16、11 号 井
17、12 号 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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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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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社区、奋斗、革命、红旗、胜利、新立,西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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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医院,西至高楞江边(小罗密河以东地区),南起气象站,北至贮木场江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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