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内活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审批
受理条件: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或者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
办理流程:申请主体在森林防火期内,提供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交至林区防火部门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2000年12月14日第九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结果名称:《森林防火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森林防火行政许可决定书》。
扑救森林火灾给付
受理条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负伤、致残、牺牲的扑救人员及征用的物资设备发生损坏、灭失等证明材料(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火场的人员、火灾事故肇事人员除外);
办理流程:1-1、由防火等相关部门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对征用的物资设备受损情况进行认定;
1-2、由防火、人事、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个人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伤亡情况进行认定。
2、审核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医疗、抚恤、赔付等相关补偿。
承诺办理时限:《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2000年12月14日第九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结果名称:扑救森林火灾给付文书
林区建设项目经营单位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确认
受理条件:由林区建设项目经营单位提供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由林区防火部门会同林区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林区建设项目经营单位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承诺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结果名称:林区建设项目经营单位告之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验收单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的确认
受理条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办理流程:森林火灾扑灭后,由防火部门会同林政、资源、森保、专员办、营林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做出调查报告;
承诺办理时限:
结果名称: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