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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2017-12-28

物价局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行使内容: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二、《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887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税收征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纠纷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收征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涉税财物可以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办理类别: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办理深度:现场办理。到场一次

受理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税收征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纠纷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办理流程:委托--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受理的,应当时通知委托机关)--认定(受理委托后,按照程序进行价格认定,与本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决定(按规定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与税收征管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送达(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机关,纳税人或税收征管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纳税人或税收征管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补充认定结论或者重新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申请复核裁定。

承诺办理时限:7

结果名称:《价格认定结论书》

结果送达: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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