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客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恢复、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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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客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恢复、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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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1、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4、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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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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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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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车辆报停回执、暂收回《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领回《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 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经营,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将申报材料进行装盒、编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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