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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许可办理程序
2017-12-28

(序号)名称

行使内容

受理理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结果名称

5)港口(码头)经营许可

核发港口码头经营许可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公告

15

依法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

41)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依法办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与公路搭接路段的一百米以内的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 5、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6、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7、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申请 2、受理 3、勘察 4、审核 5、许可6、上报

20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110)客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恢复、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审批

依法办理客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恢复、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审批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1、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4、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公告

 

当日

出具车辆报停回执、暂收回《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领回《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 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经营,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将申报材料进行装盒、编号、归档、保存。

58)道路客运(含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依法办理道路客运(含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公告

20

核发道路客运(含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

173)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年检

依法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年检。

1.车主的车辆经检验合格,并且具备齐全的检测手续。
2.具备真实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驾驶员有符规定的驾驶证件

4、驾驶员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申请、受理、审验、办结

20

审验通过证明材料

29)水路运输许可

依法办理水路运输许可

1、船舶来源合法;

2、船舶经检验合格和合法登记

3、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办结

7

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

8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确认

依法办理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资格确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停车场地和流动资金。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驾驶人员,其中

经营管理、技术和安全管理等岗位至少各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良好的资信和财务状况。

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办结

10

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确认书

49)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依法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 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 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公告

15

发放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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