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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
2012-01-07

一、 安监局
项目名称:烟花爆竹零售审批
依    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1、经营者经过安全教育培训;2、实行专柜经营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3、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4、经营人员的培训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提交申报材料;3、安监局对申报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安监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安监局——→对经营者进行安全培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审查—→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零售证
二、公路管理处

1、项目名称:林区专用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办理条件:原林区专用公路需要更新、改扩建或因林区经济发展,需要新建专用公路及其他特殊情况。
   申报材料:(1)施工许可申请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合同价情况(4)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5)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办理程序: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进场;5、主要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已进场或落实。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正式开工前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黑龙江省交通厅统一规定。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项目计划、投资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已进现场—→填报开工项目审批表和申请开工申请报告、填报项目监督报告—→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林管局初审同意,报总局审批—→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2、项目名称:穿跨越专用公路及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第二十九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办理条件: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申报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办理程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正式开工前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公路路政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都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执行。修建跨越公路建筑设施:一级公路3000元/平方米年;二级公路2000元/平方米年;三级公路(相专用公路干线、林业局局址内主要街道)1500元/平方米年;四级(相当于专用公路支线)以下公路800元/平方米年。埋设地下管线: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70元/延长米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 40元/延长米年(每增加1厘米增收每延长米10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杆的, 40元/根年。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穿跨公路修建设施申请书,包括修建地点、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期限、补偿资金和设计图纸—→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3、项目名称:特殊情况危及专用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办理条件: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时。
   申报材料: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办理程序: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正式开工前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照黑龙江省交通厅统一规定。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特殊情况危及专用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申请书,包括挖沙、取土等地点、范围和设计图纸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4、项目名称:可能损害专用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办理条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申报材料: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补偿数额。
   办理程序: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水泥路面、路肩每平方米250元;沥青路面、路肩每平方米130元;沙石路面、路肩每平方米25元;土路面、路肩每平方米15元;路缘石每块50元;试车磨损公路2吨以下(不含2吨)每次/辆15元,2-5吨(不含5吨)每次/辆20元,5-8吨(不含8吨)每次/辆30元,8吨以上(含8吨)每次/辆50元,特种车辆按实际发生计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可能损坏专用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的申请书,包括行驶地点、路线、时间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补偿费用—→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5、项目名称:专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办理条件: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挖掘边沟每延长米60元;取土每立方米40元;采石(料)每立方米70元;占用、利用路面、路肩每平方米/天2元;占用、利用边沟、公路用地每平方米/天2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占用、挖掘专用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的申请书,包括修建改建公路地点、安全措施及补偿费用,并附设计图—→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6、项目名称:超过专用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办理条件: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行驶林区专用公路。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办理程序: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由总局交通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办理时限: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总重超限车过路(轴载不超限)=1元*超限总吨位*行驶公里数;轴载超限车过路(总重不超限)=(1元*总轴载超限吨位*超限轴数)*行驶公里数;超限车过路(总重及轴载超限)=[1元*总重超限吨位+(1元*总轴载超限吨位 *超限轴数)+2]*行驶公里数;特大型超限车辆过路、过桥每公里按实际发生计算;卸车费每吨10元;装车费每吨15元;货物保管费每吨/每天5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超过专用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申请书,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7、项目名称: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在公路零公路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报材料: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办理程序: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1个月内实行年审
   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置宣传等非公路标牌:单位/牌面积/年30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的申请书,包括设计图、内容、颜色、外轮尺寸、结构、地点、设置和保持时间—→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签订协议,方可施工
8、项目名称:在专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需林业局生产科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办理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在专用公路上增设的平交道口。
   申报材料:在专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森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办理程序:在专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森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1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级公路130元/平方米年;二级公路100元/平方米年;三级公路80元/平方米年; 四级公路30元/平方米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方林公路管理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申请书,包括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地点、安全措施和设计图纸—→森工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同意的,森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将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有效时间和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力—→申请单位领取到开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即时标准建设

三、民政局

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依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5月14日民社发[1996]1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1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办理条件:(一)社会团体 1、年检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负责人变化情况;(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年检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6)其它需要检查情况。(7)其它有关情况。
   申报材料:(一)社会团体(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5)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3)财务会计报告;(4)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办理程序:(一)社会团体 1、总局民政局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2、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3、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总局民政局;4、总局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5、总局民政局做出年检结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总局民政局;3、总局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 4、总局民政局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办理时限: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依    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办理条件:(一)成立登记 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三)注销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报材料: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4)有关的文件材料。 5.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一)成立登记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2、审查:林业局民政部门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3、核准:总局民政局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总局民政局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总局民政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二)变更登记 1、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材料;2、总局民政局办理变更换证;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公告。(三)注销登记 1、申请人提供注销申请材料;2、总局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公告。
   办理时限:1.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3.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3、项目名称:方正林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依    据:《地名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方正林区内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
   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1)通过所在林业局民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报表》,报总局民政局。(2)总局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机关—→申请命名、更名单位、地区—→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1、现场核查;2、提交局务会讨论—→受理审批—→行批文
4、项目名称: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批
   依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24号
   办理条件:符合筹建社会福利项目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1)林业局民政局提出申请(2)总局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项目管理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前期审查—→1、材料是否齐全;2、手续是否完整,符合规定—→受理审批—→1、现场核查;2.提交局务会讨论—→行批文
5、项目名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依    据: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2002年58号
方正县政府令2001年2号《关于方正县城镇低保办法》
办理条件:(一)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报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2、入户调查;3、评议;4、审核;5、审批;
   办理时限: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6、项目名称:结婚登记
   依    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符合〈婚姻法〉规定
   申报材料:双方当事人户口、身份证及2寸合影彩色照片3张
   办理程序:1、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2、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省民政厅、物价局、财务厅黑民财[1994]130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结婚证每对9元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7、项目名称:离婚登记
   依    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符合〈婚姻法〉规定
   申报材料:双方当事人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及2寸单人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1、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2、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颁发《离婚证》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省民政厅、物价局、财务厅黑民财[1994]130号文规定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离婚证每对9元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8、项目名称:福利彩票管理、审批
   依    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办理条件:符合《彩票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彩票品种的规则;3、发行方式、发行范围;4、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5、开奖、兑奖操作规程;6、风险控制方案
   办理程序:1、上报森工总局民政局2、由森工总局审批福彩,设福彩投注站;3、方正林业地区民政局管理
   办理时限: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9、项目名称:残疾证办理、发放与管理
   依    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文件
办理条件:1、视力残疾2、听力残疾3、语言残疾4、肢体残疾5、智力残疾6、精神残疾7、多重残疾
   申报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
   办理程序:1、审核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3、职工医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4、录入数据上报总局5、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时限:6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0、项目名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批、发放
   依    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3]17号文件
办理条件:1、林区内的复员军人2、在部队现役军人必须是士官以上士兵
   申报材料:1、复员军人退役证2、在部队现役军人必须是士官以上的士兵,出具团以上证明3、本人户口、身份证
   办理程序:1、审核复员军人退役证、团以上证明、身份证、户口2、填报《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明细表》3、向林业局上报审批4、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办理时限:3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1、项目名称:伤残等级审查申报
   依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第8号
办理条件:伤残军人
   申报材料:1、医院检评2、个人申请3、人事编制单位意见4、个人伤残经过文字材料等
   办理程序:1、伤残人员评伤残材料2、民政局审查,上报省森工总局民政局审核3、呈报省民政厅批准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2、项目名称:职工遗属救济费、抚恤费的审批、发放、管理工作
   依    据:《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部第18号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
办理条件:林业局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申报材料:1、死亡职工户口注销证明2、职工遗属户口,身份证3、单位证明(包括因工、非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审批表4、职工遗属照片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1、审核职工遗属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2、审查《因工、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审批表》3、填写《职工遗属社会救济费审批表》4、填发《职工遗属救济费、抚恤费领取证》
   办理时限:1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3、项目名称:在职职工、职工家属丧葬费审批
   依    据:根据黑劳社[2004]68号文件及黑劳险(1993)34号文件
办理条件:林业局内在职职工及职工家属,不是一次性安置工人或混岗老职青
   申报材料:1、户口注销证明2、火化收据(包括低棺、运费收据)3、医院或居民委出具死亡证明4、单位出具死亡报告5、单位审批表一份
   办理程序:1、审核户口注销证明、火化收据,医院或居民委死亡证明,单位死亡报告,单位审批表2、审批在职职工及职工家属丧葬费3、填写《在职职工丧葬费审批表》及《职工家属丧葬费审批表》
   办理时限:1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4、项目名称:殡葬管理  尸体运送
   依    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号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号
办理条件:1、由于属地管辖方正林业局殡葬服务中心隶属于方正县殡仪馆;
2、林区内的职工及职工家属
   申报材料:1、街道死亡注明(在家病故);2、医院死亡证明(在医院病故)
   办理程序:1、携带死亡证明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手续;2、殡葬服务中心出具去方正县殡仪馆火化通知单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哈尔滨市物价局、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制定的至哈尔滨市《涉农收费公示版》山上单位每公里加1.5元;高楞到方正:高档车410元;低车360元
   承办处(科)室:民政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四、物价局

1、项目名称:(1)物价管理
(2)涉案物价格鉴证
(3)收费许可证中心
(4)价格调节基金审批
   依    据:1、《价格法》、《行政处罚法》
2、《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3、《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4、《关于林业地区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办理条件:1、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
2、在林区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
   申报材料:1、涉案物价格鉴证申报材料:
(1)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标的明细表;
(3)委托方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收费许可证申报材料:
(1) 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收费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 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依法应当具备执业资质证明的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办理程序: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二十日前或者批准收费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1、自接受委托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结论书;
2、自收到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发;
   收费标准及依据:1、按照国家规定涉案物价格鉴证不收取费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承办处(科)室:1、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2、物价局存档总局财务处承办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项目名称:物价管理
   依    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
   办理条件:电话、来信、来访举报案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个体业户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举报案件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举报者予以答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物价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3、项目名称:涉案物价格鉴证
   依    据:《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办理条件: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
   申报材料:涉案物价格鉴证申报材料:
(1)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标的明细表;
(3)委托方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接受委托—现场勘验—市场价格调查—测算—出具结论书
   办理时限:自接受委托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结论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价联[2008]41号
   承办处(科)室: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4、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
   依    据:《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申报材料:办理收费许可证申报材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收费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依法应当具备执业资质证明的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办理程序: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二十日前或者批准收费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自收到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发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承办处(科)室:物价局存档总局财务处承办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5、项目名称:价格调节基金审批
   依    据:《关于林业地区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关于林业地区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承办处(科)室: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五、燃气站

项目名称:管道燃气使用许可
   依    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办理条件:用户申请
   申报材料:申请书
   办理程序:管道燃气用户向方正林业地区燃气管理站提出使用申请书
   办理时限:自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通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燃气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使用管道燃气用户—→向方正林业局燃气管理站提出申请—→方正林业局燃气管理站审批

六、自来水管理站

1、项目名称:新增户用水申请
   依    据:《高楞地区供水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用水申请书、申报表
   办理程序:高楞地区内新增的各类用水户,应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申请用水手续,交纳增容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自来水;临时用水户,用水期满后需继续用水的,应续办用水手续;建设工程工地用水,应持建设工程许可证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用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自来水。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自来水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各类用水户—→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申请用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自来水
2、项目名称: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用水申请
   依    据:《高楞地区供水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用水申请书、申报表
   办理程序:高楞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到自来水管理站征求对自来水管线的设计安装意见,申报用水立项,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办理用水许可审批手续,交纳增容费。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自来水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高楞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到自来水管理站征求对自来水管线的设计安装意见,申报用水立项,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或产权单位办理用水许可审批手续,交纳增容费
3、项目名称: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水申请
   依    据:《高楞地区供水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用水申请书、申报表
   办理程序:各类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许可,不准将生活用水改为生产或经营用水。(禁止农田、园田使用自来水)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自来水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改变用水性质的各类用水户—→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许可,不准将生活用水改为生产或经营用水
4、项目名称:报停户、停水户需恢复用水的用水申请
   依    据:《高楞地区供水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用水申请书
   办理程序:报停户、停水户需恢复用水的,应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重新开通手续,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欠费的,要补缴停水前所欠费用。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自来水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需恢复用水的报停户、停水户—→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重新开通手续,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欠费的,要补缴停水前所欠费用。
5、项目名称:特种用水申请
   依    据:《高楞地区供水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用水申请书、申报表
   办理程序:特种用水(供暖锅炉、浴池、刷车厂、蒸煮原木类加工厂、建筑工程等),必须计量用水,安装水表。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自来水管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特种用水户(供暖锅炉、浴池、刷车厂、蒸煮原木类加工厂、建筑工程等)—→必须到自来水管理站办理计量用水,安装水表手续

七、农机站

1、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牌证核发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所在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申报材料:(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办理程序:拖拉机所有人应向所在林业局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办理时限: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字[2005]94号)规定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元):驾驶证10、行驶证15、登记证书10、牌照40、临时行使证10、临时牌照5、补换号牌40/副、20/块。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人员驾驶证核发及复训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视力: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辩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真颤麻痹、神经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无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无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无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3年的;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四张一寸证件照免冠照片;(三)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四)驾校培训纪录
   办理程序: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经所在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并报总局农机站备案后,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办理时限:3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联字[2005]94号)的规定: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200元。其中: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6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60元。
(2)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150元。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60元。
(3)对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驾驶员每2年复训一次每次48元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3、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
   申报材料:提交:《拖拉机检验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检验申请表》、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验拖拉机或收割机。
   办理程序:审查拖拉机或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凭证、证明,确认拖拉机或收割机。符合标准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联字[2005]94号)的规定:
检验费(元):检测线60/次,人工30/次。
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免费复检一次,再次复检减半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4、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址转入林业局所在地的,必须办理转入登记
   申报材料: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原始档案。
   办理程序:审查所有的凭证、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技术数据;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核发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5、项目名称:农机修网点技术条件合格证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办理条件: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所在农业机械行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农机维修、销售网点应向所在林业局的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农机主管部门对有关维修销售设备和检测仪器厂房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核,经总局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合格证。维修销售人员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发放资格证方可上岗。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6、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共同所有权变更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申报材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拖拉机为共有的公证证明或居民户口薄、拖拉机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所有人住所在辖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发行驶证。所有人住所不在辖区,密封原档案,将其交所有人,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7、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
   申报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的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8、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后
   申报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确认拖拉机,转移后不在管理辖区的,还需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所有人住所在辖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发行驶证。所有人住所不在辖区,密封原档案,将其交所有人,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9、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合同终止或撤消
   申报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0、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
   申报材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办理程序:审查所有的凭证、证明。
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收存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1、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复驶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
   申报材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办理程序:审查所有的凭证、证明。
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收存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2、项目名称: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
   申报材料:提交《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2张;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审核材料,是否有注销、吊销、撤消情况,符合规定的,受理。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10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3、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
   申报材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办理程序:审查所有的凭证、证明收回并注销号牌,签注注销证脚申请人。号牌、行驶证丢失、灭失的,公告作废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4、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址迁出林业局所在地的,必须办理迁出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
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密封原档案,将其交所有人,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5、项目名称: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坏
   申报材料:提交《补领、换领拖拉机牌照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
   办理程序:审查提交的凭证、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核对微机登记信息,核对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发动机号码等符合规定的,制作拖拉机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10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6、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
   办理条件:变更机身颜色;变更发动机;变更机身(底盘)、挂车;变更整机
   申报材料:(一)变更机身颜色提交《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变更发动机提交《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发动机来历证明及号码拓印膜
(三)变更机身(底盘)、挂车提交《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变更整机提交《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拖拉机
   办理程序: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凭证、证明齐全、真实,拓印膜无误。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后收回并销毁原行驶证,制作、核发新行驶证。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7、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
   申报材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驾驶证、1寸证件照4张
   办理程序:审核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出具预约考试凭证;不具备条件的,一次告知理由,出具退办凭证3日内制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增加机型种类的科目考试核实申请人,按期进行增加机型种类的科目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告知其原因,拖拉机可当场补考一次,收割机可当场补考三次。复核各科目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和原驾驶证
   办理时限: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参见本表第二项拖拉机驾驶证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8、项目名称: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1、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证许可被依法撤消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申请
4、驾驶人自己提出注销申请的
5、死亡的
6、年龄70周岁以上的
7、年龄60周岁以上且2年未提交体检证明的。
8、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
   申报材料:第二款的提交《驾驶人体检表》;
第三款、第四款提交《拖拉机驾驶证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拖拉机驾驶证
   办理程序: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真实的,受理。向社会公告驾驶证作废
   办理时限:1内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19、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住所迁出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址迁出林业局所在地的,必须办理迁出
   申报材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
   办理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查询是否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打印《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密封驾驶证档案,交拖拉机驾驶人。
   办理时限:1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0、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换证
   依    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
   办理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
   申报材料:提交《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1寸证件照
   办理程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核发或签注驾驶证,在驾驶证副页记录栏内,加盖印章
   办理时限:3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10元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八、宣传部(文化局)

1、项目名称:出版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报纸、期刊)发行许可
   依    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复印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出版局填写审批表——出版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出版局领证
   办理时限:60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新闻出版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出版局填写审批表——出版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出版局领证
2、项目名称:印刷许可证
   依    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材料、填写审批表、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出版局填写审批表——出版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出版局领证
   办理时限:60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新闻出版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出版局填写审批表——出版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出版局领证
3、项目名称: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许可
   依    据:《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填写审批表、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审批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文化局领证
   办理时限:15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文化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审批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文化局领证
4、项目名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批
   依    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填写审批表、复印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审批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文化厅办证
   办理时限:15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文化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审批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文化厅办证
5、项目名称:设立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许可
   依    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申办人填写申报表、申办人身份证、房屋证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报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厅领证
   办理时限:15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文化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报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厅领证
6、项目名称:音像出版物等
   依    据:《出版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申办人填写申报表、申办人身份证、房屋证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报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厅领证
   办理时限:15日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文化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本人申请——到文化局填写报表——文化局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到总局报批——到省厅领证

宣传部(宗教)

1、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9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宗教团体——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方正县人民政府——省森工总局民宗 局
2、项目名称: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的审批
   依    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办理条件: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3、项目名称:宗教团体成立审批
   依    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
   办理条件: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宗教事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4、项目名称:新建、翻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依    据:无依据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宗教事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5、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展览拍摄电影、电教片的审批
   依    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办理条件: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方正林业局宗教事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九、工会(文体局)

1、项目名称:危险性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认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办理条件:(一)申请经营场所符合下列要求:
1、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3、符合国家和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体育经营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
4、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书;
2、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资质证件或证明;
3、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4、场所、设施、器材等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证明
5、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报批材料齐全,所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到所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后,15个工作日办结
2、项目名称: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项目审核
   依    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四)《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办理条件: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举办应当具备: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具体的竞赛和表演组织实施方案和规则、规程
3、有竞赛和表演必须的经费;
4、有与竞赛和表演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明的操作人员;
5、有竞赛和表演所必须场所、设施、装备和器材,应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
6、特殊性竞赛和表演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体育竞赛和表演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法人代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资金来源协议或者合同,国际比赛和表演须交验有关外事文件;
3、竞赛和表演规则、规程,竞赛和表演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卫措施等材料;
4、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所需要的场所、器材、通讯设备及管理人员情况的材料;
5、竞赛表演和经费支出、盈利分配、亏损分担等方案:
6、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参加表演运动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委派裁判员证明材料;
7、对竞赛和表演活动资金进行监督的材料;
8、体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一)体育竞赛:  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体育表演:  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限:(一)体育竞赛: 20个工作日内。
(二)体育表演: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3、项目名称: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发扩建、拆迁项目许可
   依    据:《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新建、改建、扩建、拆迁的体育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地建设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
            2、固城市规划确需拆迁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选址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具备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资金;重建与拆迁应当同步进行。
3、将市中心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所迁建到市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拆迁单位在重建时必须改善条件。
  申报材料:1、改扩建、拆迁项目申请书;
2、孜扩建、拆迁项目建议书:
3、改扩建、拆迁项目可行性报告;
4、改扩建、拆迁项目所需资金证明;
5、规划、建设、土地、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4、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项目许可
   依    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
   申报材料: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书、使用计划书
             2、规范使用、按期I/王还保证书:
3、体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5、项目名称:体育竞赛名称、徽记、吉祥物项目审批
 依    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办理条件:(一)全省森工,系统综合性运动会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识的使用;
(二)在省森工系统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比赛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的使用。
申报材料:1、有关体育竞赛名称、徽记、吉祥物使用用途、计划等文字材料和说明;
2、用于企业产品标识、企业宣传广告及其它商业用途上的体育竞赛名称、徽记、 吉祥物的图片、样本。
   办理程序: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同时申请使用人与标识所有权单位在转让使用杠上达成交意见,签署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6、项目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办理条件:(一)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开办面向全省森工系统招生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相对固定、适应的场所设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发标准的器材设备:
(四)有经过相应体育专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术资质证明及资格证书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场所、设施、器材、资金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报批材料齐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7、项目名称: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办理条件:申请经营场所符合下列要求:
1、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3、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
             4、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资质证件或证明;
             3、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4、场所、设施、器材等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证明及资金等心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5、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体育经营许可证,每套45元。
             2、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每套45元。
             3、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套10元
             (二)收费依据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2000)1 5号文件。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8、项目名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人员资格认定
   依    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办理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人身体健康,掌握专业技能,经过正规培训,有培训合格证。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出申请,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批
9、项目名称:发布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审批
   依    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发布体育经营活动广告的组织或个人应当经总后局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发布体育经营活动广告的组织或个人应当经总后局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报批材料齐全—→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审查—→经总局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10、项目名称: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变更审批
   依    据:
   办理条件:依法确实需要办理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变更的,应当提前向总局文体局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依法确实需要办理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变更的,应当提前向总局文体局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工会文体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依法确实需要办理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变更的报批材料齐全—→应当提前向总局文体局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十、 防火办

1、项目名称:生产用火许可证
   依    据: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黑森防[1989]48号”《关于在森林防火期签发进入林区证明和生产用火许可证收费的通知》等规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在森林防火期签发生产用火许可证制度。
   办理条件:1、森林防火办公室专职人员均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资格。2、经过审批,既可以保障林内活动的合法性,又可以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3、可以掌握林内人员动态,有效进行森林防火宣传,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申报材料:申请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和生产用火申请书。
   办理程序:1、 森林防火期间申请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审批或报批。 2、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林区火险等级,要求申请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3、审批部门掌握用火期间火情动态,落实森林防火监控措施,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消除森林火险隐患,追查酿成森林火灾的事故责任。
   办理时限: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小时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防火办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森林防火期间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向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批
2、项目名称:进入林区证明
   依    据: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黑森防[1989]48号” 《关于在森林防火期签发进入林区证明和生产用火许可证收费的通知》等规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在森林防火期签发进入林区证明制度
   办理条件:1、森林防火办公室专职人员均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资格。2、经过审批,既可以保障林内活动的合法性,又可以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3、可以掌握林内人员动态,有效进行森林防火宣传,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申报材料: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
   办理程序:1、 森林防火期间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向所在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批或报批。 2、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林区火险等级,指定活动区域、规定活动时间、要求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3、审批部门掌握进入林内人员活动动态,落实森林防火监控措施,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消除森林火险隐患,追查酿成森林火灾的事故责任。
   办理时限: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30分钟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防火办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森林防火期间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向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批
3、项目名称: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内活动审批
   依    据: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内活动的,需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属林业局级以上(含林业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审批。
   办理条件:1、森林防火办公室专职人员均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证资格。2、经过审批,既可以保障林内活动的合法性,又可以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3、可以掌握林内人员动态,有效进行森林防火宣传,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申报材料:申请在林内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和在林内活动申请书
   办理程序:1、 森林防火期间申请在林内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向所在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批或报批。2、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林区火险等级,指定活动区域、规定活动时间、要求申请在林内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3、审批部门掌握进入林内人员活动动态,落实森林防火监控措施,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消除森林火险隐患,追查酿成森林火灾的事故责任。
   办理时限: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30分钟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防火办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森林防火期间申请进入林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向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申请—→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批

十一、建设环保局

1、项目名称:《选址意见书》核发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暂行规程》黑建规[2003]27号 5、黑政办发[2001]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申报材料:(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林业局建设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勘察;(三)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收费标准)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暂行规程》黑建规[2003]27号;5、黑政办发[2001]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申报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二)立项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林业局建设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二)规划部门现场勘察,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三)规划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限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7日以上的公示; (四)规划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五)申请人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筑(市政)方案设计。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收费标准)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
3、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方正林业局总体规划》
   办理条件: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经审定同意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审定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土部门核发的合法证件; 5、相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6、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彩色效果图(一般不少于2-3个);7、重大或高层单体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专业部门初审意见; 8、经审定同意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审定意见; 9、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 10、计划部门正式立项批复及开工批复; 11、试放线图; 1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林业局建设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二)规划部门现场勘察,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三)规划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限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7日以上的公示; (四)规划部门对工程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工程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五)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缴纳规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7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城建业务管理费(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收费标准)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4、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核发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黑政办发[2001]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申报材料:申办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首先要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发证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办理程序: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收费标准)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5、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5、《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黑政办发[2001]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房屋评估资料;(七)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办理程序:林业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理时限:3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收费标准)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6、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
   依    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交纳监督费、提供完整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填报申报表、收取监督费、材料审查、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价联字[1998]23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安工程投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7、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依    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提供完整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办理程序:填报申请表、收取监督费、材料审查、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建设环保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十二、防疫站

1、项目名称:预防接种许可证(林业局审核、总局备案)
   依    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办理条件:凡在本省居住3个月以上者,均应按有关要求,到所在林业局卫生防疫部门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新生儿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办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3、相关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4、从业人员名单及有关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林业局卫生部门提出申请, ,林业局卫生部门审核后签发许可证,并报总局卫生局备案。
   办理时限:2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卫生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2、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依    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应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卫生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获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三)其经营场所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前须经卫生部防疫机构进行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四)直接为顾客报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须达到80%以上;(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须符合国家相应公共场所场所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卫生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认可; (六)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明;4、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7、各项卫生管事制度; 8、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评价报告;9、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注:申报材料A4纸打印,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林业局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林业局受理并初审后报总局卫生局审批,由总局或委托林业局卫生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总局卫生部门审核后,发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签发完毕。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卫生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3、项目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法》
   办理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报材料:1、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7)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8)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7)各类产品尚需提供:a、产品配方及依据(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及辅料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或比例);b、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书等相关材料;c、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d、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等相关材料;(8)产吕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或检测报告;(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10)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评价报告;(11)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12)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化验单;(1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14)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15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食品经营销售业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1、书面材料;2、工商核名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使用房产证明或承租合同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环境情况平面布局图;6、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各操作间功能; 7、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 8、建立进货索证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卫生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9、如为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交“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相关材料; 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申报材料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林业局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林业局受理并初审后报总局卫生局审批,由总局或委托林业局卫生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总局卫生部门审核后,发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卫生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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