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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9

                          绥林科发 2017﹞ 4号

 

 

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绥棱林业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绥棱林业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0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党政班子成员、专员、副总师、局长助理。

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

共印110份

绥棱林业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参照《森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棱林业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按照内容分为两类:

1、与大专院校合作的应用研究类;

2、推广示范类;自行推广和技术合作推广示范类;

第三条 项目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加技术储备;

2、为绥棱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优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4、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绥棱林业局自投和森工总局投入为主的各类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依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作为指南。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应用研究和推广示范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是绥棱林业局所属单位及职工;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下技术职称;

3、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主要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第九条 应用研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3、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4、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6、年度计划内容;

7、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8、经费预算;

9、有关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推广示范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2、项目技术来源及基本情况;

3、项目目标及主要任务;

4、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经费预算;

6、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

7、有关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林业局各部门在网上推荐项目,由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受理,适合上级项目要求的由科技部门向森工总局推荐。

第十二条  经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等程序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程序。

第十三条 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可行性论证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由绥棱林业局上报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纳入森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森工总局确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由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六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应用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2、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3、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4、目标与任务;

5、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

6、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7、项目经费来源及详细支出预算;

8、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9、任务书签订各方签章。

第十九条 推广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3、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4、承担单位及实施地生产建设的基本情况、特点;

5、成果来源、技术水平及推广的目的和意义;

6、推广示范的主要技术、实施地点、规模及进度安排;

7、预期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经费预算;

9、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10、任务书签订各方签章。

第二十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含义准确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计划任务书由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核准上报总局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申请总局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3、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会同财务部门审查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4、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应按照项目进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项目进展,审核并提交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实行验收制。

第二十六条 绥棱林业局自投资金项目由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总局课题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方案的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事实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计划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经审查并提交科技管理部门;

4、科技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主持验收;

5、绥棱林业局自投项目由绥棱林业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6、森工总局项目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条 应用研究项目一般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审查: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成果认定表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前通过鉴定和成果);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专利一览表;

7、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推广示范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的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审查: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5、推广示范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项目验收时,项目验收组由专业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方面专家组成,有关专家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聘任。应用研究和推广示范类项目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不在现场验收的项目,要组织现场查定,现场查定合格的项目,才能继续项目验收。验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安排提前15日由科技管理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应做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发验收证书。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上报并得到同意延期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三个月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

第三十六条 除事先约定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在项目的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建立动态咨询专家数据库,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科技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组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绥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编程了《黑龙江省森工工业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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