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黑森护【2017】716号)文件精神,林业局立即成立工作组全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林业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至12月10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林业局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要于2017年11月2日至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查过程要进行录像、拍照。在自查期间,各单位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林业局将于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由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牵头,联合公安局森保大队、卫生局、广电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山上山下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点)依法经营情况。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许可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2、集贸市场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
宾馆、饭店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加工、经营野生动物产品情况。
3、是否存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
4、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三、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和自查情况汇报(要有书面材料)。
2、检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场(点)。
3、检查集贸市场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
4、检查宾馆、饭店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加工、经营野生动物产品情况。
5、野外检查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
6、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对自查和林业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将由林业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在全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3、检查期间,检查组和被检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及总局党委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