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林业局局机关履行职责,协调运转,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及林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党委、总局、管局党委、管理局的指示、决定,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努力开拓;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二条 林业局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优质高效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林业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林业局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一)林业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三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二)林业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副局长、三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三总师按照分工,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机关各科长的职责:
(一)机关各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
(二)科室的重大问题,应由科室集体研究决定;副科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下列事项,各科室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以林业局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林业局名义与有关各方或上级部门协调、会商的重要问题;以林业局名义向下级单位下达的工作部署;制定的林业各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拟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等;各种国家拨款、贷款、基金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以林业局名义召开各种会议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林业局名义进行的各项检查、验收;重要的外事活动;重要的宣传活动和新闻报道;其他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报。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确需向局领导报送请示、报告等,应事先征得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第三章 行政例会制度
第六条 林业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局长、副局长、三总师、林业局机关各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局务会议成员。局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国内外形势和主要情况,通报林业形势和林业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全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大型项目立项及全局改革、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部署和报告全局性工作;研究需要局务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副局长、三总师为局长办公会议成员。根据议题,有关行政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事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举措;讨论决定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以林业局名义召开的战线会议工作报告要点;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各单位请示林业局的重要事项;讨论局长、副局长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各单位、局机关人员调动;通报重要事项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确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长、副
局长及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贯彻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集体决定,根据各自分工和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的,能与其他副局长协商决定的,协商后决定;能请示主要领导同志决定的,请示后决定。凡副局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坚持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凡属林业局行政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由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凡通过正常行文,经局领导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八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林业局各部门提请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前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局长局长审定。无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在会议中临时增加新议题。
(三)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提交议题的部门应事先与各方面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四)凡列入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管领导对汇报材料要亲自把关,做到观点鲜明、内容准确、文字简炼,并提前将书面材料送办公室,以便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提前阅读材料,准备意见。议题的汇报人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参加会议的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不得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示并告知会议秘书。不得将工作带到会议上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上级领导机关或发生重大问题需找局领导,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会议秘书负责。
(六)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改后,报常务局长或局长签字。对会议决定事项要按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办公室搞好督促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反馈情况报主管领导。
(七)局务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其它会议规则:
(一)以林业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以林业局名义召开的战线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不召开会议的年度发工作要点。
(二)以林业局名义召开各种会议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外,有关部门召开的系统性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本着“谁主管、谁出席,谁有关、谁参加”的原则,一般不邀请局主要领导出席。对确需主要领导出席的,由办公室出面邀请。凡需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报局长或常务副局长批准。
(四)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办公室对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人数、会议程序及会议经费提出审核意见,呈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常务副局长审批。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召开,如确需召开,承办单位须向局报会议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局长批准。
(五)会议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文种类。林业局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 行文规则:
(一)报送林业局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各部门草拟的文函、电报稿,应按规定送局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呈局领导签批。
(二)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林业局和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局长、局长审批。
(四)公文签发。以林业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常务副局长签发;以林业局名义制发的一般综合性公文,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常务副局长签发;属于一条战线的公文,由分管战线的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常务副局长签发;属于一般性工作的,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局各部门以林业局名义发文,涉及到林业局有关部门,应先请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后,再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按上述签发权限送领导签发;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和审签日期。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签发人同意。
(五)各科室、各单位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报。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确需向局领导报送请示、报告等,应事先征得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六)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时要明确表示意见。签批公文时,不得用油笔、铅笔等,必须要用毛笔、钢笔或碳素笔,对局办公室没有收文登记的文件,原则上不予签批。为提高办文效率,对急、特急件随报随签。对其它文件,原则上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天。公文阅后,返办公室送阅,不要横传。
(七)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林业局名义发文;可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林业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需要请示林业局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林业局审定后,由职能部门自行发文,必须经主管局长同意,并注明“此件已经林业局同意。”
(八)各科室、各单位报送林业局审批的公文,由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科室、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局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违反上述规定的公文不予受理。
(九)林业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十)承办部门草拟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是否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业务内容是否正确;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准确;公文由承办部门校对。
(十一)各科室报请林业局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林业局;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协调或裁定。对各部门请示的事项,一般在7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十二)各科室对口上报的情况综合材料必须经局主管领导审定,不得随意上报。
(十三)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林业局、局办公室公文中要求贯彻的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十二条 局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或调查研究,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减少接待程序。
第十三条 除局党委、林业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庆典、剪彩等各种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应于活动的前三天将邀请意见报送局办公室,经请示常务副局长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以林业局名义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的重要问题,进行的各项检查、验收,重要的外事活动,宣传、新闻报道,必须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对口接待,注重实效,做到礼貌、得体。接待上级机关领导,按同等级同规格接待。
第六章 印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林业局公章、局长名章、林业局和局办公室介绍信,由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管理,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监印人。
第十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需要使用林业局公章、局长名章和林业局介绍信的,必须持本科室、本单位领导签批的介绍信,到办公室文书登记,注明用印理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局长审定,由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印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印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动用印信。使用印信时,必须填写用印登记簿,按程序审批。
第七章 情况综合制度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要把情况综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专人负责。要认真搞好情况和基础材料、数字收集、整理、积累。各科室、各单位将年初计划、半年总结、年终总结等材料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林业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局办公室要做好落实情况的收集和了解,及时反馈给领导。并要结合林业局各时期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情况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领导参谋。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按照局领导的意图和要求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认真负责地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催办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上级部署、下级呈报和林业局决定需要限期承办的事项(包括文件),都要列入催办范围,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催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凡属催办的事项,局办公室要进行登记,并按领导要求确定催办期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承办。
第二十五条 在催办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或在落实中出现阻力时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久拖不办。
第九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外出要向局长请假,同时与局办公室打招呼,并说明去向,以便沟通联系。返回后,向局长或常务副局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或到基层检查工作,要向主管局长请假,并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科室副职领导外出要向本单位、本部门主要领导请假,返回后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