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办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
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五、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用餐。
六、不准在检查工作期间饮酒、驾驶车辆。
七、不准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公费旅游、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八、不准由被检查单位结算应由检查组及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品。
十、不准借核查、检查之便承揽创收业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