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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河林业局公章管理办法
2009-11-16
苇河林业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局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林业局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林业局机关各部门及林业局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林业局法人名章、各级行政公章、各类财务公章、合同专用章、行政执法专用章以及其他各种业务专用章等代表林业局或各部门、各单位行使权力的印章。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章管理,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类公章安排专人管理。未有特殊原因,不应随意更换保管人员。因故需要临时交接,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上报局办公室。 
第五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 除规范的日常业务外(如车辆年审、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等),必须实行层级领导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权限、职责,慎重使用各类公章。
第七条    由于企业改革,单位变更名称或部门合并、机构撤销的,对原有各类公章要立即上交林业局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交局档案科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销毁公章。
第八条   凡因工作需要新刻公章的,必须报请林业局批准,凭林业局介绍信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刻制手续,否则一律视为私刻。
第九条   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新启用公章,必须经林业局备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公章启用通知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章使用台帐。台帐内容包括:用章时间、用章单位(人员)、用章事由、用章数量、批准人签字、使用人签字等项目,台帐为长期性档案,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林业局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用章程序。
1、林业局规范的日常业务(领导签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车辆年审、保险及其他证照年审等),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并签字。
2、规范的日常业务外使用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公章时, 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常务副局长审批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电话请示常务副局长后,方可用章,事后常务局长补签。
3、使用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合同专用公章时,须经苇河林业局局长审批并签字,各种合同签订后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
4、涉及人事、资金以及年度考核审核、各类表彰审批等事项的,需经苇河林业局局长审批并签字;
5、以各科室名义向上级和领导汇报的文件、文字材料、报表等事项需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并签名;
6、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公章时,须经行政一把手审批并签字。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用章(个人名章)必须经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局长同意并由主管副局长签字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公章禁止带出林业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公章与任何单位签订合同、信用证明等。
第十八条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四章   用章责任 
第十九条   因加盖公章后出现的意外责任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私刻公章的,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加盖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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