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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苇林安监字[2011]58号
2012-01-05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省、森工总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林业局制定了《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规定                     

抄报:总局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管理局安监局、法制办。                       

抄送:林业局安委会成员,安监局、法制办,存档。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

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苇河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苇林局安委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苇林局安委会是在林业局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组成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苇河林业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苇林局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苇林局安委会组成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苇林局和苇林局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

第四条  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对苇林局安委会组成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苇林局安委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林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其他各组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苇林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机监理站、机电设备科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对苇林局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综合指导协调和林业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林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协调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工作;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协调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贯彻和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建材、建筑、机械、轻工、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协调指导全林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农机监理站

1.负责全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作业场所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3.负责全林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  

(三)机电设备

1.负责森工林区电力行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2.负责森工林区机电行业设备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二、苇林局党委宣传部职责:

1.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国家、省、总局、管理局和林业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进行宣传。

2.协同苇林局安全监管部门发布全林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协调新闻媒体开设安全专栏,开辟安全公益宣传通道。

5.对全林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苇林局计划科: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苇林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承担规划全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苇林局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各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3.定期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生活设施、实验基地、用火用电场所、接送学生的校车、组织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4、协调、指导各学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苇林地区公安局职责:

1.负责全林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够证,负责审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全林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全林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及时抓捕事故逃逸责任人,参加全林区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苇林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职责:

1.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组织实施全林区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林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林区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对一般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3.开展和指导火灾调查、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及火灾统计、上报、分析工作,组织全林区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一般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组织一般火灾事故、指导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苇林局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林区企业负责人及公务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2.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向苇林局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八、苇林局工会职责:

1.负责全林区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体系建设,组织发动职工开展各类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3.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

4.参加苇林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工作。

九、苇林地区劳动局职责: 

1.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苇林安监局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受到事故伤害及患职业病职工上报总局进行工伤认定;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

2.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

十、苇林地区社会保障局职责:

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宣传工作,及时兑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苇林局基建科职责:

1.负责全林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全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

2.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等安全工作。

3.负责建筑工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参与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苇林局环保科职责:

指导全林区房地产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规划实施,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指导、管理供水、节水、燃气、供热、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苇林局生产交通科职责:

1.负责全局木材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查处木材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全林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林区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企业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林区公路有关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林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4.依法参加木材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四、苇林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负责全林区锅炉(包括常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和进出口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查处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全林区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林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苇林地区旅游局职责:

1.履行全林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制定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游览区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参与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六、苇林局办公室、法制办职责:

(一)办公室

1.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宣传苇林局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主流媒体为我林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宣传服务。

2.及时发布我林区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树立我林区安全生产良好形象。

3.负责全林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协调、联络、组织工作。

(二)法制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全林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3. 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七、苇林局卫生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全林区卫生系统的医疗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林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监护、检查和救治;督促卫生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标准。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好竣工验收。

3.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卫生处置和医疗救治;负责组织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中毒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八、苇林局林政防火科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林区森林防火制度和工作规划、方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火灾信息;负责野外火源管理及重点森林防火区安全。

2.负责制定全林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警、火灾,参与森林火灾的救援和火案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全林区森林火灾预防和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和工作考核。

4.承担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苇林局财务科职责:
    1.负责做好全林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对单位、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十、苇林局资源科职责:

1.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十一、苇林局人事科职责:
    1.参与对苇林局各单位、直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3.参与苇林局对各单位、直属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林业局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十二、苇林局林产工业科职责:

1.组织开展全林区林产工业行业专项检查,排查林产工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林产工业的安全管理。

3.履行林产工业企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林产工业企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密集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参与林产工业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三、苇林地区商业局职责:

1.商业局负责协助安监局、公安局做好林区商业供销战线的安全防火等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2.商业局要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建立通讯畅通、人员落实到位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责任制。

3.商业局负责对部门下属的企业(包括出租房)的生产、经营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4.商业局负责对所在林区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四、苇林局物资供应科职责:

1.落实苇林局安委会对物质战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完成苇林局布置的安全、消防各项工作任务。

2.督促检查基层经营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基层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自救方面的演练。

4.定期组织对基层成品油经营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重点危险源及时上报苇林局安委会。

5.完成苇林局安委会随时通报的油库、加油站及民爆品库房安全隐患问题的督促整改。

二十五、苇林局多种经营局职责:

1.组织开展全林区多种经营行业专项检查,排查多种经营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

3.履行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多种经营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苇林营林处职责:

1.负责全局营林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营林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营林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全林区营林生产专项检查,排查营林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各组成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苇林局安委会作出的安全工作部署,每季度应向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工作报告。

第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苇林局安委会有关组成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各组成单位应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检查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苇林局和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苇林局安委会有关组成单位要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向苇林局和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苇林局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组成单位参加的联络员会议,加强部门协调、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经验交流,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苇林局安委会各组成单位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各组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构改革后合并或撤销的行政部门其职能也随之合并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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