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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苇河林业局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01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

《苇河林业局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苇河林业局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八年一月十日

                                                        

抄送:党政班子成员、专员,机关相关科室,存档。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打字:栾海燕                           校对:邢宝铭

苇河林业局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苇河林业地区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统一统计数据发布口径,提升统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苇河林业局施业区内:林业局下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其他经济组织;林业地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

 第三条 苇河林业局实行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按专业部门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苇河林业局林区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以服务林业局发展战略为宗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统计信息处理。

第五条 苇河林业局计划统计科为苇河林业地区统计的主管部门,内设综合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基本建设项目统计。各基层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一人。

第二章  统计指标与报送流程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报表管理制度,各基层单位为报表单位,计划统计科负责组织领导统计业务核算、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编印、统计信息的发布,及时完成企业主管部门和尚志市统计局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各种普查和各类专业调查任务。

各基层单位,经济组织统计员应及时完成局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普查任务。

第七条 苇河林业地区采取固定报表与动态报表相结合的统计管理模式,固定报表按固定周期报送,动态报表针对临时性、突发性任务按设定要求报送。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部门工作需要制定本战线统计指标及统计报表,并根据指标的特点确定数据的更新周期。

第八条 照统计规程,统计程序分四步进行,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权威性,统计工作应从原始记录整理开始,记录统计台帐,依据统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每月25日至30日为统计、业务、计,三大核算时间,也是各基层单位上报局计划统计科的时间。计划统计科审核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尚志市统计局上报。

第九条 林业局各专业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报表,同时向本级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做到数字统一;林业局综合统计机构在汇总本级数据后,向上级综合统计部门报送。

第三章  数据报送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报表按报送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第十一条 报表单位各专业部门在月末30日下班前完成报送。报表单位所报数据如有错误,需重新报送,并视错误情况与考核制度相联系。

 第十二条 各报表单位要指定专业统计人员负责数据定期报送。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每季度要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章  社会经济调查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全面、完整,森工总局成立社会经济调查队,苇河林业局参照配合执行。社会经济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林区住户调查;

2、组织实施林区生产、劳动力、收入抽样调查;

3、组织实施林区服务业、新兴产业调查;

4、组织实施林区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和物流业统计;

5、组织开展林区生产、投资和流通消费价格调查;

6、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监测工作;

7、承担林区专项调查,及时报告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8、协助完成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9、对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组织开展有关统计调查分析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经济调查在上级社会经济调查机构和同级综合统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综合统计数据由苇河林业局计划统计科按年度汇总形成综合统计资料,经主管领导确认后汇编成册供工作使用。      

第十七条 林业局要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工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同级综合统计机构对专业部门所发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统计法规和专业学习,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工作。

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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