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
2012-01-05 |
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项目名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种 类:收费 依 据: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使用范围:(一)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宣传教育;(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通报或查询有关情况的差旅费和邮电费;(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的制作;(六)为流动人口购买避孕药具和落实节育措施的经费补充。 承办处(科)室 : 计生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