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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科: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010-04-22
资源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
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依    据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出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内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森林工业系统在省内运输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
申请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林业局境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2、起运地非疫区。
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要详细写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来源、类型、包装方法、运输目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承运单位或个人、起运地、到达地、主要途径地、运输期限、发货人、收货人等事项; 3、属科研、展览、交流等特殊运输目的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森工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二)审查合格的,由森工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承办处(科)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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