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依 据 |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办理条件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申报材料 |
1、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证明其经营利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森工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二)森工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三)审查合格的,由森工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办理时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4、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保办字[86]19号; 5、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林发野[1990]154号)。 |
承办处(科)室 |
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