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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010-04-27
 
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均综合本系统森林采伐限额,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发;其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审发。”
办理条件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木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经各级质检伐区调查设计合格。
申报材料
采伐申请
办理程序
林业局申请伐区,省资源局审批伐区调查设计,驻省专员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时限
全年进行,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
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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