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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林业局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17-12-26

兴隆林业局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林区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隆林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林区农村公路是指兴隆林区纳入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口。林区内其他省道、专用公路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依法建设、林业局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七公开”。即年度建设计划公开;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建设资金使用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

    第四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林业局。

    第五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县级公路、乡级公路、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第六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参与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林区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业务。

第七条  林区县级公路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级公路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级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但一般也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林区农村公路应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平交道口、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林区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林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年度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研究、审定和决策。林业局交通局负责林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含报表)、安全进行检查,是“阳光运行”(七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林区“阳光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向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对工作负总责,既要抓好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具体落实,又要担负起对建设工程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森工总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完成的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结果需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十条  林业局应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本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和落实、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监控和组织验收。并相应成立“阳光运行”(七公开)领导小组机构,并作为“一把手”工程,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林业局纪检监察部门对 “阳光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要全过程参与。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全省、森工林区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林业局交通局要根据本林区居民出行及生态建设、经济发展(旅游、产业园区)等实际需要,制定本林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经林业局批准后上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拟争取下一年度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计划,要按照森工总局的相关规定,经过林业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在7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申请及林业局配套资金筹措方案、承诺文件报林管局、总局,经总局林区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由总局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将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报省公路局,争取列入前期计划。

第十四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占用林地、土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办理征占林地、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林区规划范围内改造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向林业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林业局交通局按照总局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林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可研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批由林业局发改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林业局交通局负责报送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到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将视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选取前期计划项目,作为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立项依据。

第十七条  列入当年前期计划的项目,并拟争取下年度国家专项补贴投资的森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已经完成;

(二)设计编制、批复已经完成;

(三)林业局配套资金已经落实或有可行的筹集方案。

第十八条  四级及以上的林区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由林业局交通局组织具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林区重要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批复由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般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批复由林业局交通局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第二十条  当年森工林区农村公路计划项目安排,从上年列入省公路局前期计划项目中选取。对于拟争取下年度国家专项补贴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林业局必须在每年8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桥梁、安保工程等)预计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林业局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及承诺文件报林管局、总局审定后,由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9月1日前上报到省公路局。

第二十一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招标工作由林业局统一组织;

(二)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建设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林业局组织本林区施工企业实施;

    (四)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多项目一并招标;

    (五)群众集资、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七)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报告由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林区农村公路业主(建设主体)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越权审批。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内容,按照规定的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缩减建设规模、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林区重要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林业局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2、建设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3、监理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4、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5、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6、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7、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登记表;

8、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9、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包括安全生产合同);

10、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函、被委托人身份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4、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已包含在施工许可申请表中);

5、国土、森林资源部门关于征地、征占林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6、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7、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一)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督由总局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林区农村公路(包括桥涵和渡口)进行关键环节、步骤上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总局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由监督单位进行抽检检测。林业局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林业局交通局和林场(所)还应组织林场(所)居民代表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在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公告牌或采用媒体刊登等方式公布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工程规模、建设工期、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二)各级建设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明确各关键管理环节的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和检测;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岗位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实行全面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业主(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度施工组织设计,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质量、进度、管理要点,细化保证措施,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度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段年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报业主(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与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工程生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生产安全合同》。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确对图纸存在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和要求应及时解决,对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第三十一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未取得批复前,不得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省公路局,由原批准立项部门审批。

    (一)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变化的;

    (二)项目起点、终点和主要控制点调整的;

    (三)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或建设单位指令,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初步审查后报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项目局部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其它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批,并报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业主(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15日前向森工总局、各林管局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月报表。

业主(建设单位)的月报表要有林业局交通局的盖章、签字,并经过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林业局交通局对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检查工作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森工林区通报,并报省公路局;

(二)森工总局、林管局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三)  林业局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组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对检查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将问题消灭在萌牙状态,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在工程进展的关键节点派质检员进驻施工现场时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工作台账,以备查阅。

第三十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的需结转的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向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签字后,报送省公路局备案后,方可结转下一年度。对年度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未达到50%的林业局,将核减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  “阳光运行”工作,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检查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公开时限是否有效、公开整改是否到位;对“阳光运行”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安排的资金外,林业局必须安排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确保林业局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林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鼓励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受益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资助林区农村公路建设。积极探讨采用PPP模式等方式解决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第四十一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四十二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依据资金来源渠道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实行计量支付。

第四十四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省、森工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森工总局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四十五条  林业局交通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六条  林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文件执行)组织竣(交)工验收。

林业局交通局要在每年9月1日前将竣(交)工验收申请报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将统一安排交竣工验收督查工作。

林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交)工由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由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林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项目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林业局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除县道或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森工总局、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林区农村公路竣工(交)验收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时,竣工决算需已经审计;

(六)竣(交)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七)各参建单位已按要求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条  省公路局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每年的年报统计中,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当年验收通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报、路况变更报送工作。对于涉及交通运输部资金补贴项目,各林业局GPS轨迹的报送要同步进行。

第五十一条  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内业档案资料由林业局负责保管,内业资料整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保证资料的真实、齐全、准确和清晰。

第五十二条  其它林区农村公路项目的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当地农民和林区居民出工、备料的;

    (二)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四)未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

    (五)未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延误工期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八)实施“阳光运行”(七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林业局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隆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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