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
2017年12月
一、森林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部门和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管理部门执行。(2004年12月18日)
4、《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第四条: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2000年12月18日)
资源科、营林处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1996年8月31日)
资源科
三、湿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森工施业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2003年6月20日)
资源科
四、林木种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2、《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1997年8月20日)
营林科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8日)
2、《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
3、《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1997年11月1日)
营林科
六、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3日)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30日)
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1996年11月22日)
营林科
七、森林防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
2、《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八条:森林工业、国营农场、铁路、煤炭等系统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1989年3月9日)
防火办
八、退耕还林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退耕还林工作。(20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