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林业局二0一一年冬运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结合林业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场(所)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有效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依法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性。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伐区拨交验收队伍的垂直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员目标考核责任制,伐区拨交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和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达到拨交验收内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各场(所)要按照《冬运森林采伐限额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具体要求,把采伐量和木材产量指标层层分解,实行场(所)长负全责,主管场(所)长具体抓,外业生产大员包小班采伐量现地抓,采伐工组包小班采伐量按挂号木采。要明确责任,奖罚分明,确保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指标不超。
第四条 要切实加大伐区复查工作的力度。各场(所)在申请采伐作业前,必须组织生产人员到冬运伐区小班现地进行复查,特别对伐区小班面积、采伐木挂号等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及时填写伐区申请单,履行场(所)层层把关签字负责制度。资源保护局在接到场(所)伐区申请单后,方可进行伐区申报工作。如伐区小班调查设计资料与现地不符,除该小班不能填写伐区申请单外,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林业局主管部门反映。避免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区小班,出现伐区短缺等问题,影响木材生产和伐区管理。
第五条 各场(所)要以小班为单位严格控制采伐量。冬运采伐小班不得串季度生产,已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只在采伐期限内有效。伐区拨交员要按照伐区拨交验收程序拨交小班,伐区拨交员对无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无采伐生产申请单和超强度采伐或越界采伐的小班,有权停止其采伐作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源保护局如实汇报。各场(所)计划、统计、财务、验收等要及时核实每月伐区拨交、采伐、验收数量,把好采伐总量、运输总量关。
第六条 各场(所)要加强源头采伐管理,强化伐区拨交公示制度和采伐木记录卡制度。在拨交伐区前,要将拨交小班的位置、作业面积、采伐期限、采伐蓄积等在场区张榜公布;伐区拨交员要按规定填写采伐木记录卡,交给采伐工后方可现地拨交小班;要坚持小班凭证采伐制度,要严格按照“双挂号”木进行采伐,挂哪棵采哪棵,不准乱采,无挂号的一律不采,要该采的采净,该留的留好。采伐工每天要及时分树种、径级填写采伐木记录卡,要一天一统计采伐株数,不允许超量采伐。林业局将根据森调队小班采伐木原始野帐、调查设计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各场(所)源头采伐情况进行抽查,各场(所)伐区拨交员要现地掌握每个小班的实际采伐量,采伐木记录卡在采伐结束后,由采伐工签字交由伐区拨交员存档。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伐区清理验收管理工作。资源保护局将组织伐区拨交员现地抓好伐区验收自检和联检工作,做到按证拨一号,采一号,集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合格后由伐区拨交员及时签发《伐区验收证》。伐区拨交员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进行采伐、没有采伐作业证和伐区验收申请单、越界采伐、小班作业质量达不到85分以上、小班采伐蓄积、出材量超过允许误差、小班内有上挂树、困山材的小班,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小班现地必须有桩、有样地标志。林业局将根据场(所)逐月上报的伐区拨交验收数量,由资源保护局主动协调、配合生产科、专员办抓好林业局伐区前期、中期、末期的检查验收工作,冬运伐区验收时间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结束。
第八条 各场(所)要加强示范伐区管理。主管生产的场(所)长必须亲自负责示范伐区采伐到伐区验收封号全过程目标管理,各场(所)要优先安排示范伐区的采伐生产,同时要派专人现场跟班检查指导,及时掌握示范伐区建设情况,建立好示范伐区管理档案,定期将示范伐区建设情况和验收情况上报林业局。林业局要对各场(所)的示范小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示范伐区管理不到位,存在示范伐区超证、盗伐或管理不善的场(所),要跟踪问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场(所)要树立惜木如金思想,加强林政管理。采伐、集材、清理必须遵章作业,保护好伐区内的幼苗、幼树及中小径木,特别是保留好小班桩和小班界线标志;加强集材道、楞场的水土保持工作;杜绝木材困山和伐区丢件子;要严格工段、居民烧材和削片原料管理,杜绝烧好材、削好材现象发生。削片机要在指定地点生产,不得安放在伐区内。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林业局将根据场(所)伐区检查验收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场(所)进行考核评比奖罚。
1、对于冬运伐区集运材道路两侧等伐区内、外发生盗伐和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的,林业局取消该场(所)评比资源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资格,全局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该场(所)行政场(所)长、主管场(所)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由于伐区管理混乱,出现伐区半截号、留山帽、木材困山的,除限期整改外,林业局要通报批评,取消该场(所)评比资源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追究该场(所)行政场(所)长、生产场(所)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在禁伐区或串林班、串分类经营区进行采伐调查设计的,场(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进行采伐作业的,林业局除追究森调队正、副队长及森调队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该场(所)行政场(所)长、生产场(所)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4、对伐区拖清、拖验影响全局汇总上报结果的场(所),林业局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场(所)评比资源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资格。
5、林业局或上级资源部门检查伐区,小班超证采伐蓄积误差率在6%-10%的场(所),林业局首先取消该场(所)评比资源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资格,全局通报批评;同时还要对由于伐区管理不善,人为原因造成超强度采伐的行政场(所)长给予警告处分,给予主管生产场(所)长记大过处分。对伐区小班超证采伐蓄积误差率在10%—20%的场(所),要给予行政场(所)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主管生产场(所)长免职处分。对伐区小班超证采伐蓄积误差率在20%以上的场(所),林业局给予行政场(所)长免职处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对不按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组织木材生产,私设楞场和改变原设计集运材道路的,林业局要追究该场(所)行政场(所)长、生产场(所)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7、对冬运示范伐区管理不到位,存在示范伐区超证或盗伐,达不到示范效果的的场(所),林业局要追究该场(所)行政场(所)长、生产场(所)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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