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林业局2016年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提高林区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养护资金使用到位、监管到位,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森工林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区公路、桥涵及沿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林区公路是指已纳入林业局年度养护计划指标的通场公路(含水泥、沙石路)
林区公路的桥梁、涵洞、标志等沿线设施技术状况,必须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确保通行安全的需要。
第二条 林区公路实行分级、分场、分段养护管理责任制。养护主体为林业局;交通局负责全林区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林区公路各项指标进行全面部署、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等项工作;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林区公路主干线、旅游线路及部分通场公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部分通场公路由所辖区域林场(所)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必须遵循“科学管理、保障投入、依法治路、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全面提高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实现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新林区服务。
第二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四条 交通局负责对林区公路养护计划指标的编制与下达、路段划分、检查与监督的实施,进行综合的管理、监督、考核等项工作。
林业局按照辖区划分给各林场(所)养护管理的公路,林场(所)必须委派专业人员抓此项工作。
第五条 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区段的划分:
公路管理处: 257.85 公里。其中:硬化路143.4公里(南干线31.0公里,南环路27.4公里,北环路53.0公里,景区路11.0公里,鸡纳公路至福山村7.0公里,沙喊旅游线14公里);砂石路114.45公里(南干线40.0公里,景区路12.5公里,六道河林场16公里,小东林场12.5公里,曙光经营所10.0公里,白石林场17.45公里,白杨木林场2.0公里,平交道口4公里)
林场(所)辖区公路:11公里。其中:凤山林场:砂石路1.0公里(鸡纳公路至凤山林场);蚂螂河经营所:砂石路2.0公里(道口至蚂螂河所、红河家属区);元宝山经营所:砂石路4.0公里(道口至元宝山所、马鞍山、汽运处);民主经营所:砂石路4.0公里(富林乡至民主经营所)。
第六条 林区公路的养护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定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路肩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全、设施完好,优良率达到80%以上。力求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效率,推进良好路率稳步提高。
第七条 林区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由交通局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日常养护是指公路的小修保养,主要包括:路面保洁、维修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绿化管护、检查维修沿线附属设施、处治轻微病害、对较大病害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等项工作。
养护工程是指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养护工程根据公路运营的实际情况,由林业局下达工程计划指标,由公路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于自然灾害(翻浆、水毁、雪阻)等造成林区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养护单位要及时调查上报交通局,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无论是干线和支线,凡被损坏的桥梁、涵洞均由公路管理处承担抢修;而被损坏的路基、路面,则由公路管理处和林场(所)按照辖区分管的路段进行抢修。
第九条 林区公路的绿化美化由交通局安排年度指标。由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今年将对南、北干线及旅游线路95公里范围进行美化、香化,在公路两侧每100延长米改土4平方米的花池,改土要到位,花池要达到标准,保证所种植的花整齐、美观。
第十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要穿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施工或绕行标志,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因养护作业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处每年必须组织桥梁技术工程人员对林区公路的桥梁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荷载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速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发现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或已达到危桥程度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将检查结果于6月末前上报交通局。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处和各林场(所)应做好辖区分管路段的冬季除雪、防滑、扬坡、看护冰湖等项工作,备足备好防滑用料,及时进行养护,确保冬季公路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四条 扎实开展好公路早春养护工作,做到早摸底、早预防、早治理。在春融前要备足养护用料,并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检修,使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备足易损零部件,保证机械维修需要。
5月20日前做好边沟、路面垃圾、杂物清理及桥涵疏通,并做好路肩、边坡、接缝的整修处理工作;在6月末完成翻浆的处治工作;7月中旬前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灌缝修补工作。养路工要提早进入养护岗位,为全年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好头。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林场(所)要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看管工作,养路工一经发现此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交通局,除责令行为人将垃圾清除运出外还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各养护单位要按照《兴隆林业局林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养护工作方案,与分段承包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协议书》,明确责任区和质量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头,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实行目标化管理,切实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严禁养护承包人进行分包或转包,决不允许未参加林区社会保险人员承包养护路段,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各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早春养护工作方案》、《安全生产方案》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并于4月末前上报交通局。要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做到奖罚分明,召开专题会议(培训)有记要,养护自检有评定,安全教育有培训,安全检查有记录,整改有反馈,责任有追究。
要做好本单位养护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每年春季养护作业上岗前,要对所有的养护人员集中进行业务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交通部和总局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业务,做到能熟练掌握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基本要求,深刻领会路基和路面养护的技术要领,明确养护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的同时,要对公路养护路段进行巡查,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桥涵等损毁的,应当及时上报养护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各养护单位要保护好本辖区公路,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交通局,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单位和养护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每年的6月19日为全省公路养护宣传日,交通局及各养护单位要做好公路养护宣传工作,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的意识。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要做好对所辖公路的内业管理工作,对养护公路的里程、桥梁、涵洞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标明公路名称、里程、等级、养护单位,责任人都要填写清楚,桥梁、涵洞要一桥一涵一档一案,达到规范、标准、整齐统一,并适时更新。
第三章 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林区公路的养护资金,根据养护里程和养护计划,纳入林业局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年度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到位。各养护单位根据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落实好养护生产指标,适时组织施工作业,春融前及时备足养护用料,交通局每月按实际验收的砂石数量支付备料工资。对养护质量不达标的路段当月不支付养护工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交通局每年要根据道路、桥涵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地勘察测算,制定大、中修计划,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林区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费用的支出。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由局财务科预留,并对工程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林区公路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路段、桥梁、涵洞及其它公路设施,其抢修工程及费用由交通局进行现地检查验收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分为林业局自检和上级检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省公路局组织市(地)、农垦、森工联合抽样检查。总局、林管局组织定期检查,其检查的里程县级公路不少于50%,乡级公路不少于30%,村级公路不少于20%以上;同时,检查林业局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各养护单位要开展好日常的跟踪检查指导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留后症,并于每季度(2、3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质量评定,整理归纳好评定结果,以备上级检查,并将自检材料上报交通局。
林业局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通场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比办法》和《森工林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验收工作,定期(月末)对全局所有公路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面达100%,将做为月份支付养护工资的依据,同时对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进行详细检查,对养护不合格的路段停发工资,并限期整改。
总局、林管局交通主管部门于5-8月份对林业局公路养护分两次共同进行检查,省公路局于8月中旬进行全省公路养护管理抽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林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及时组织林区公路养护、桥涵检查及修复,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春季管理养护评分标准
森工林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