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林局资字[2016]85号 签发人:杨崇军
兴隆林业局关于加强今秋护青保收工作的通知
各林场(所) 、公安局、各科(所)队、林政检查站:
为了严厉打击盗采、滥采、非法采集、掠青采集山副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规范我局山副产品的采集、收购、运输管理工作,现将加强护青保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林场(所)、林业执法部门必须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全力做好今秋护青保收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规定》、《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林木种子等山副产品的采集、收购期为9月至11月,坚决不许采青、掠夺性采集、抹头、放树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林业局将从快、从严、从重惩处。
三、在林业局施业区内进行采集山副产品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入山采集许可证》、《收购证》和《运输证》等相关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红松种子及山副产品承包人要将入山采集人名称及相关信息,分别报林政检查站及相关部分备案,办理采集证;林区职工、家属需持本人申请,经林场核实批准;各村屯入山人员必须持所在村屯开据的介绍信及申请,经所属林场核实批准,然后到兴隆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执行凭证入山、凭证采集、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制度。林业局将组织资源、林政、公安、森保、监督等执法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线处理,不允许任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折扣案;各林场(所)、监督中心站及林政检查站要严把各个入山道口,加强管护区巡护,认真对《入山采集证》、《收购证》、《运输证》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采集红松种子等山副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决不允许提前采集,具体时间如下:
1、红松种子的成熟期为9月15日至10月;
2、刺五加的成熟期为9月至10月;
3、五味子的成熟期为9月15日至11月;
4、胡桃楸的成熟期为8月10日至10月;
5、榛子的成熟期为9月10日至10月;
6、其它种类按其成熟期,由林业局按季节确定。
六、公安局、林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林政检查站、森保队要对采集、收购、运输山副产品的人员、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登记、核对。对掠青、无证采集的人员依据林业法规及《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并处,要从严从重;对无证收购、运输的,人员拘押依法查处、车辆及物品没收。
七、对林政检查站、森保队玩忽职守、私自放行、办人情案的,一经发现,林业局将给予开除本岗位的严厉处罚。
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打字:初伟杰 校对:张传文 裴允龙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