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林业局人才招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局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和做法,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度,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满足生产方式转变、产业升级转型对人才的需求,推动林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林区综合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要坚持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招聘各类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招聘专业人才计划及报告;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 考试:笔试、面试;
(五) 体检;
(六) 考核;
(七) 公示;
(八) 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科是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聘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全局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实施方案;
(二) 指导和监督公开招聘人才工作;
(三) 负责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的考试和录取审批工作;
(四) 负责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及方案
第七条 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要在编制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要编制招聘人才计划并制定招聘方案,报经林业局审定。
第九条 编制计划及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编制数和拟招聘人员计划;
(二) 招聘专业人才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 招聘考试的范围、对象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 招聘考试的程序及组织工作;
(五) 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林业局审定的招聘计划及方案是实施招聘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招聘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之前,应根据招聘考试方案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符合条件者,填写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人事科核发准考证。
第十二条 参加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人员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决心投身林业建设;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
(三) 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 具有规定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五) 根据现实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水平和与岗位要求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考试,可根据专业岗位所需条件和用人单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四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林业局统一命题;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和人事科共同组织命题。
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按一定比例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笔试合格者参加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由林业局人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人事科审定。
第十七条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相加求平均值即为考生面试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工作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 命题;
(二) 布置面试考场;
(三) 培训面试考官;
(四) 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五) 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
(六) 汇总面试成绩;
(七) 当场公布面试结果;
(八) 确定面试合格名单;
第十八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合格成绩与面试合格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及时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以专业考试为主的办法,还可以只进行专业测评或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一) 因专业特殊符合前列规定的;
(二)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不便进行考试的;
(三) 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凡属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与考核由人事科根据招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体检在林业局医院进行,内容主要为常规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后,再进行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考核主要参考被考者原单位的组织鉴定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现实表现,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形成的招考缺额,可按照考核最后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录取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各类专业人才,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章 监督及违纪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招聘各类专业人才考试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人事科根据本办法制定招聘人才有关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