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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布力林业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险的通知
2017-11-17

    为建立职工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扬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及城镇居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患病住院治疗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推出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险,经社保局核销后,还能再核销。

    凡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补充互助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2017年末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包含65周岁)。

    保险费:100元/每人/年(自愿参保)

    一、补充住院医疗

    1、城镇职工:保险额度一年度内最高累计5万元。

    保险责任:参保人因疾病住院诊疗无等待期。在保险期内,就诊二级以上医院,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每次均按扣除300元起付金。

    支付比例:5万元(含5万)以下的部分按50%比给付;5万元(不含5万)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支付。

    2、城镇居民:保险额度及保险责任与城镇职工一致。

    支付比例:5万元(含5万)以下的部分按30%比给付;5万元(不含5万)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支付。

    二、重大疾病专项保障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在保险期内发生符合条件的疾病或手术,保险额度1万元。

    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

    保险额度:意外死亡2万元,意外伤残2万元(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伤残的,残疾支付比例参照工伤残疾等级,每次除100元免陪额后,对其余额按80%支付比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2千元。

    四、交通工具保险保障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

    飞机(乘坐):20万元,水上交通(乘坐)5万元,轨道交通(乘坐)5万元,机动车(乘坐)5万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依下列约定支付保险金:1、身故保险金;2、伤残保险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支付比例表》;3、烧伤保险金,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支付比例表》。

    此次参保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事宜以保险公司条例为准,亚布力社保局代办参保。

    参保地点:城镇职工在本单位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在街道各社区及山上林场所,并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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