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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布力林业局
2010-01-29
亚布力林业局
企业民主管理参政议事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保证企业科学、正确决策,真正体现企业快速发展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发挥参政议事会的参政、议政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议事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创新,是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
制度的延伸,是落实群众知情权,参政、议政的群众代表组织。
议事会维护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 议事会由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私营企业、个体户代表和企业公、检、法、教育、卫生,街道社区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 议事会成员由上述组成及部门、单位民主推荐、选接,局工会审查,局党政组织同意,由局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四条 议事会必须服从局党委、林业局的正确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在局党委、林业局的领导下从事参政议事活动。
    第五条 议事会在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维护企业利益。
    第六条 议事会通过参加管理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代表群众参政议政,提出合理建议,协助企业正确决策。
    第七条  议事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正确意见和要求,真正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议事会届期
 
    第八条 议事会实行届期制,一年一聘任。议事会成员在十五人左右。每届推荐一名执行会长。
    第九条 议事会由局工会民管部管理,凡应邀参加有关涉及群众利益的企业决策前的听证会,议事会等,由局工会民管部负责通知组织参加会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议事会成员有权代表林区群众参加企业决策前必要的参政议政有关会议,如听政会,征求意见会等。
     第十一条 从支持企业建设发展,林区社会稳定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就企业决策和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企业的正确决策,团结职工群众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敢于向一切不良倾向做斗争。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试行由林业局制定,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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