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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审计 劳动 民政 信访
2010-02-02
财政    审计    劳动    民政    信访
 
九十七、涉案物价格认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局负责本系统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4年10月15日)
财务科
九十八、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2]92号):省政府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林区内物价管理职能。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森工总局代征林区的价格调节基金。森工林区的副食品基地建设和节日市场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森工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拨付使用。
财务科
九十九、内部审计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2004年8月20日)
总局执法局处:总局审计处  直属管理部门:省审计厅
一百、劳动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2001年12月15日)
劳动局
一百零一、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森林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86)黑森总劳联字643号;非市(含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森工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委托林业管理局统筹安排,自行管理。
各级森工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职工行业救济、劳动争议仲裁等专管机构,配备人员,搞好业务建设,尽快开展工作。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2000年9月20日)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三、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12月15日)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四、劳动保险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授予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通知》(黑劳社函[2003]100号):根据黑编[2001]49号文件的通知,授权你局及所属的牡丹江、松花江、合江三个林业管理局劳动保障局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能。(2003年7月9日)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五、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同意授予省森工总局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的函》(黑劳社函[2004]41号):经研究,同意授权你局所辖林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2004年5月11日)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六、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省森工、煤炭系统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由省森工总局、煤炭管理局审批。(黑劳发[1999]33号)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森工系统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的意见的复函》:鉴于省森工系统已经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且基层单位较多,参保职工管理自成体系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赋予你局审批本系统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国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含退职)的审批权。(2004年11月9日)
劳动局 社保局
一百零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平顺分行政管理职能:三、1、承担森工系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承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安监局
一百零九、民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1998年12月11日)
2、《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黑民办函[2003]67号)第三条:林业局民政局受森工总局民政局委托可办事婚姻登记。
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森工林区民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复函》(黑民办[2003]60号)以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责的通知》(黑编[2004]86号):1、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3、优抚安置;4、救灾救济;5、社区建设;6、婚姻登记;7、殡葬改革;8、区划地名;9、福利设施;10、有奖募捐及彩票发行;11、城市低保。
民政局 
一百一十、残疾人就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条: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5月21日)
民政局 
一百一十一、信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信访条例》(2003年10月17日)
2、《国务院信访条例》(2004年2月9日)
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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