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公安 武装 宗教
六十四、公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1999年4月15日)
司法局
六十五、法律援助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2001年12月26日)
司法局
六十六、森林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1998年4月29日)
公安局
六十七、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六十八、消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2000年6月6日)
公安局
六十九、民有爆炸物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农、林、铁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公安局
七十、安全保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门安全保卫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监督实施。(1997年3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一、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第十八条: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垦区、林区内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2002年4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二、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1996年10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三、赌博处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第五条: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1986年12月17日通过、1997年6月12日修正)
公安局
七十四、查禁封建迷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五、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六、旅馆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七、旧货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7月1日)
公安局
七十八、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九、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1998年1月3日)
公安局
八十、查禁卖淫嫖娼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第四条: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1998年7月1日)
公安局
八十一、禁毒工作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1998年6月9日)
公安局
八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1997年8月5日)
公安局
八十三、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1997年12月30日)
公安局
八十四、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2001年3月1日)
公安局
八十五、民兵预算役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1998年12月30日)
武装部
八十六、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军分区(含省农垦总局军事部、省森工总局人民武装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民武装部,下同)、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垦分局、林业局、铁路分局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2000年5月30日)
武装部
八十七、国防工程维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垦区、林区国际工程军民共管工作。(2001年5月21日)
武装部
八十八、宗教事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2]13号):13、加强森工、农垦系统与地方群众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和森工、农垦系统职工、居民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由户籍所在地为主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团能以上(含县团级)的林业局、农场履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同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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