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企务动态 公告信息 领导讲话 重要讲话 统计信息 发展规划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文件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行政执法 科普宣传 参政议政 工作流程 工作规则 其他信息 办事指南 大事记 建设规划 招标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农业 牧业 水利 土地
2010-02-02
农业    牧业    水利    土地
 
九、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接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1997年12月16日)
多种经营局 
十、绿色食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1年6月8日)
多种经营局 
十一、耕地保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森工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1996年11月3日)
多种经营局 
十二、奶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2004年10月15日)
多种经营局 
十三、动物防疫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系统承担动物防检疫工作职能的通知》(黑牧医字[2003]第48号):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第五项、(1)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林业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属林场(所)和局直单位的动物疫病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系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多种经营局 
十四、水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2000年8月18日)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第第一款: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1991年10月30日)
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农场、电力、林业、森工、交通、工矿、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91年7月6日)
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1997年10月20日)
5、《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一、主要职责:(十)组织、监督全省森工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二、内设机构:(八)水资源管理处:负责森工系统及施业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工作;负责全省森工林区内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资源科 
十五、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济法批准的农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999年12月18日)
省驻森工土地局 
十六、土地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土地监察工作。(1998年12月12日)
省驻森工土地局 
十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1995年6月30日)
省驻森工土地局 
十八、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森工国有林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六种工程设施用地的权属争议和森工国有林区内的农林用地矛盾,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农垦、森工、铁路系统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农(牧)场、林业局(场)和铁路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具体工作。(2002年4月1日)
资源科、省驻森工土地局 
十九、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办法》第五十五条:森工总局系统所在乡以下的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法。(1992年5月6日)
多种经营局
 
联系我们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备案序号:05002205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政编码:150001
  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邮箱:sengongz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