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工国有重点林区林木种子的经营管理,规范林木种子经营秩序和市场行为,保证林木种子质量和产业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工国有重点林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由总局、林业局委托授权的林木种子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凡在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内用于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收的林木种子,均须由总局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林木良种实行省级统一组织贮藏、统一组织调剂、定向供种。
第六条 林木种子平丰年,由总局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林木种子采收计划,确保国有重点林区种子生产、储备及企业用种数量。
第七条 总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生产安全。
各林管局、林业局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歉规律及生产用种需要,组织储备3-5年林木种子。
第八条 各林业局的种子公司、果仁加工厂是非生产用种生产经营的主渠道,开展国有重点林区生产用种以外的种子下游产品的加工营销活动。
第九条 森工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工器具、物资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二章 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具备同商品种子生产申请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林业局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森工总局核发。
申请前款以外的其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林业局核发。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国有重点林区内进行林木种子采收须持有森工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进入森工林区收购林木种子时,应征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造林绿化所需的林木种子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经营。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的林木种子须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总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八条 运输林木种子须办理森工主管部门签发的《林木种子运输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 林业局辖区内调运的林木种子,其运输证明由所在地林业局主管部门签发;林管局辖区内调运林木种子,其运输证明由本林管局主管部门签发;出林管局辖区或出省调运林木种子,其运输证明由总局主管部门签发。
第二十条 办理《林木种子运输证明》须具备介绍信、《采种登记表》、《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用种还须持有《林木采种登记表》《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是林木良种的还须持有《林木良种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总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非生产用种经营实行委托经营。由森工集团总公司或森林经营公司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种子公司、果仁加工厂),对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林木种子实施整合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与森工集团总公司或森林经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种子经营单位(种子公司、果仁加工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林木种子产品质量标准,下游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产品保障和技术措施,建立产品服务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五)依据国家林木种子广告管理规定,发布符合产品质量的真实宣传类广告。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森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森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检疫、资源、公安等部门协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办与使用、采种林的经营与管护、林木种子包装与标签使用、林木种子运输与调剂、林木种子的检验与检疫、林木种子档案与广告信息、各类合同签署与执行、林木种子流通与商场价格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与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依法健全林木种子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对第三方经营单位(种子公司、果仁加工厂)林木种子质量生产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国家、省、部委制定的与林木种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局林木种子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