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2017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了掌握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工程实施效果,按照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二期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情况省级复查和林业局级自查的通知》(黑森天[20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7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林业局、直属林场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2、考核内容
2.1 森林管护情况。一管护基本情况。包括管护制度体系建设、管护队伍建设、管护能力建设、管护责任、管护面积落实等。二森林管护成效情况。包括破坏林地、林木、病虫鼠害、防火及“四率”指标完成情况等。
2.2 森林经营情况。一森林抚育情况。包括森林抚育的设计、效果、资金使用等。二森林培育情况。包括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的设计、效果、资金使用等。
2.3 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情况。职工就业落实、职工人均收入、政社性经费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缴费、其他保险参保率和缴费等。
2.4 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包括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等。
2.5 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建设、责任落实、制度建设、信息建设、自查情况、宣传建设等。
3、考核组织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组织进行本《办法》的考核工作。由总局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牵头,协调计划、财务、审计、劳动、资源、营林、防火、社保、公安和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具体考核。省级考核根据各类调查、检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实施单位自我考核结果,组织考核各实施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
4、考核时间
在各实施单位自我考核完成的基础上,森工总局组织考核工作在7月中旬以前结束。
各实施单位在自我考核和省级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抓紧进行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纠正。
5、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对每个实施单位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各实施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
6、考核指标
6.1 森林资源管护(21分)
6.1.1 管护制度体系建设(2分)
6.1.1.1 制定了管护制度或相关细则的得2分,每缺少一项递减0.5分,缺少四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6.1.2 管护队伍建设(2分)
6.1.2.1 有专职管护队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2.2 各级管护队伍职责明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3 管护能力建设(5分)
6.1.3.1 管护标志牌布局合理的得2分,抽检的管护区无标志牌的,出现一次递减0.5分,出现四次及以上不得分
6.1.3.2 管护站及相关设备齐全,管护站内记录完整翔实的得1分,站内无相关记录和无管护站不得分
6.1.3.3 年度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管护培训工作,能做到一线队员培训覆盖80%以上的得2分,开展未达到覆盖一线队员80%的得1分。未开展培训工作的不得分
6.1.4 管护责任(3分)
6.1.4.1 与全部一线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协议、责任书)的得1分,缺少1人递减0.2,缺少5人以上不得分。管护人员对签订内容、日期不明确的或不是本人签字的均视为未签订管护合同
6.1.4.2 管护人员填写巡山日志详实的得1分,日志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出现一次递减0.2分,出现5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6.1.4.3 管护人员明确领取工资时间及数额,林业局工资及时发放,无拖欠情况的得1分,工资发放不及时、领取工资时间、数额不明确的不得分
6.1.5 管护面积落实(2分)
6.1.5.1 林场按照林业局天保二期方案落实管护面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5.2 林业局按照总局天保二期方案落实管护面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6 防火情况(1分)
6.1.6.1 辖区内无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7 破坏林地、林木情况(1分)
6.1.7.1 破坏森林、林木案件数不高于前五年的案件平均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8 森林病虫鼠害和“四率”指标完成情况(2分)
6.1.8.1 森林病虫鼠害未成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1.8.2 “四率”中检疫率达到国家标准的分别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6.1.9 森林抚育、培育成林管护成效情况(2分)
6.1.9.1 森林抚育、培育实施后,管护达到保护效果的,得2分。
6.2 森林经营情况(17分)
6.2.1 森林抚育设计情况(3分)
6.2.1.1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符合实际地块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6.2.2 森林抚育实施情况(3分)
6.2.2.1 森林抚育实施效果达到作业设计目的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6.2.3 森林抚育资金使用情况(6分)
6.2.3.1 符合抚育财务管理制度的得2分,每缺少一项递减0.5分,缺少四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6.2.3.2 森林抚育计划资金完成率100%,无结余情况的得2分,完成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6.2.3.3 森林抚育资金管理规范的得2分,每出现一次(种)不规范的递减0.5分,出现四次(种)及以上的不得分
6.2.4 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设计情况(3分)
6.2.4.1 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作业设计符合实际地块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6.2.5 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实施情况(2分)
6.2.5.1 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实施效果达到作业设计目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6.3 职工就业与社会保险(15分)
6.3.1 职工转岗就业(1分)
6.3.1.1 木材停伐后,累计职工转岗就业人数达到80%。得1分。每降低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60%的不得分
6.3.2 职工人均收入(1分)
6.3.2.1在岗职工年度人均工资增长率高于6.5%得1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低于5.5%及以下的不得分
6.3.3 社会保险参保率和缴费率(10分)
6.3.3.1 参保率是指实际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参保人数之比。参保率根据当地社保局和森工社保局的统计数据计算
“五险”参保率达到100%的分别得1分;参保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6.3.3.2 缴费率是指实施单位及职工个人实际缴纳“五险”保险金额与应缴纳“五险”保险金额之比,应缴纳“五险”保险费金额根据当地社保局和森工社保局的统计数据计算。
“五险”保险缴费率达到100%的分别得1分;缴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6.3.4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分)
6.3.4.1 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率是指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总局社保中心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6.3.5 政社性补助经费落实情况(2分)
6.3.5.1 政社性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不及时、未足额发放的不得分
6.3.5.2 林业局天保二期方案政社性人员人数与实际人数基本一致的,得1分
6.4 天保工程资金管理(20分)
6.4.1 资金违规率(8分)
6.4.1.1 资金违规率是指复查发现的违规资金数量与复查资金总数量之比。违规资金数量根据省级考核和实施单位自我考核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违规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8%的不得分
6.4.2 天保资金管理使用综合情况(12分)
6.4.2.1天保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得4分,每缺少一项递减1分,缺少四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6.4.2.2 天保资金综合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得8分,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发现一次递减1分,超过八次不得分
6.5 工程组织管理情况(27分)
6.5.1 机构建设(10分)
6.5.1.1 有专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得1分,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递减0.5分,未批准成立的不得分
6.5.1.2 工程领导小组成员随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天保办主任工作变动及时调整的得1分,未及时调整的不得分
6.5.1.3 落实业务经费得1分,否则不得分。业务经费根据财务计划和决算确认,其它各项应有林业局或党委的相关文件来加以确认
6.5.1.4 天保办办公设备(笔记本、台式电脑、打印机、传真机、GPS、照相机、移动硬盘等)齐全并能够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得7分,设备每缺少一项的递减0.5分,每出现一次设备不能保障工作的递减0.5分,设备不属于天保办的发现一次递减1分
6.5.2 责任落实情况(3分)
6.5.2.1 林业局与总局或管理局签订天保工程目标责任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5.2.2 林业局与全部林场签订天保工程目标责任状的得2分,缺少一个林场得分递减1分,缺少两个及以上和未签订的不得分
6.5.3 制度建设(3分)
6.5.3.1 林业局落实、转发、制定有关天保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技术规定全面的得3分,缺少一项递减1分,缺少三项及以上不得分
6.5.4 信息建设(3分)
6.5.4.1 天保信息系统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完毕的,得1分,未按时间更新完毕、信息混乱的不得分。
6.5.4.2 按天保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天保档案管理的,得1分,电子档案没有检索功能、达不到天保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不得分
6.5.4.3 能按时报送季报、年报以及上级要求报送的文件的得1分,未按时的递减0.5分,报送文件达不到要求的递减0.5分
6.5.5 自查情况(5分)
6.5.5.1 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中数据、文字表述一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5.5.2 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中的数据无明显错误的得3分,复查数据与自查数据,每出现4处(含4处)以内不同的递减1分,超过4处不满10处(含10处)的递减2分,超过10处的不得分
6.5.5.3 自查工作按要求完成,并及时提交自查报告的(包括自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得1分,不按时的、自查未达到全覆盖的不得分
6.5.6宣传建设(3分)
6.5.6.1 林业局、林场主要路口、街道有大型的带有“天保”字样的宣传碑、牌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6.5.6.2 年度内向上级及时报送有价值天保信息(年度内报送5次)的得1分,未报送过的不得分
7 奖惩办法。对考核成绩出色的单位以及在年度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工程管理部门和个人,由森工总局适时予以表彰。对达不到国家核查要求的单位,森工总局将提请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8 附则
本考核办法由森工总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