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一、为了使森工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总体上掌握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有效地宏观分析和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森工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是指森工系统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逐级填报《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制度。
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由总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制定,各级填报单位自行复制。各林管局、林业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统计填报工作,总局有关局处和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具体填写方法见附后的“填表说明”。
四、《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每季度为一个统计期间。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单位将统计阴报总局政策法规处,也可通过总局信息网的电子表格上报。
五、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是一项严谨细致的经常性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注意平时工作情况的积累。有关负责同志应当亲自审核,加强督促指导,以保证各项统计数字准确无误,并按时上报。填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六、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执法责任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