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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补植补造管理办法
2012-07-22
 

沾河林业局补植补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的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规划的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更新造林技术规定》及黑龙江省林区营林调查设计规程要求,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查设计

第二条  补植补造的调查设计由局林调队负责,属工程作业调查设计,履行规定审批手续,不经调查设计或未审批的设计资料不准用于生产。

第三条  调查设计上报时间补植补造设计为每年的三月末之前完成上报审批工作,便于林场所施工。

第四条  调查设计的方法

1采用踏查方法选定造林地,划分作业小班,小班面积最小0.67ha2,最大不超过15ha2 (如遇特殊情况待定)。对小班内0.06ha以上的石塘、水湿地、郁闭度较大的地块,在调查时要单独统计,设计时扣除其面积,并在平面图注明位置。

2、按照地类、更新造林方式、方法、坡向、造林树种、坡度级、土壤、培育目的、立地条件进行合理划分小班。

3、边界测量从林班界上的明显地物点用罗盘仪或GPS引线至造林地,标记小班边界,进行测量,伐开小班线要通视,小班测量拐点处要设立标桩。

4、设立固定样地(标准10×10m10×25m),在样地内调查立地、立木因子,填写更新造林调查记录。

5更新调查,根据小班面积和幼苗、幼树情况,以样方法调查,计算更新频率和公顷株数。样方总面积不小于小班面积的0.05%5ha以下的小班不小于0.1%。样方应机械设置,样方间应等距。

6、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更新造林设计意见(方式、方法、树种、整地、密度)。

7、根据调查设计外业材料所反映的立地质量、乔木与植被,更新评价、更新造林设计意见,确定更新造林方式和措施,填写更新造林设计汇总表。

8、绘制更新造林平面图和位置图,平面图要标注坐标和小班桩位置,位置图要标明林班界、小班在林班的位置、主要山脉、河流、道路、桥梁等。

9、编写调查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造林技术、更新造林树种选样、森林保护及基础设施、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等。

10、全部调查设计资料、测量野帐、野外记录草图原稿均要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调查设计时要坚持科学、合理、准确的原则,做到外业区划合理,点、线、桩准确齐全,误差在允许精度范围内,内业资料清洁完整,各因子之间关系协调合理。

第五条  调查设计的标准地要按规定进行设置,有明显标志、间距合理、调查各项因子要做到细致、准确、全面。

第六条  调查设计的检查与验收。

1、补植补造的调查设计质量验收以总局、林业局有关文件及相关规程、办法及细则为依据,由营林处组织检查验收。

2、调查设计质量实行三级验收制度,林场所、林调队自检,营林验收队复检,局验收小组抽检。

3、补植补造调查设计外业结束后,首先由林场所及林调队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并向营林处申请验收。凡是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任务,无自检申请验收报告的,局营林验收队一律不予验收,后果由林调队自负。

4、局营林验收队接到林场所自检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队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面100%,不留死角死面。核实面积不少于小班数和总面积的30%,面积误差不超过1%,否则按调查设计不合格处理。除重新调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小班调查设计质量采用百分制,分项检查验收、分别计分和计算合格率,总分85分以上为合格。检查验收采用标准地法进行实测与目测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要求标准的,不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发调查设计质量合格证,作为支付调查设计工资的凭证。

6、局验收队验收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及验收结果交局验收领导小组。局验收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作为对局验收队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徇私舞弊,误差较大未按规定标准调查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七条  调查设计奖励处罚。

1、林调队未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上报的,每迟报一天扣出该项调查设计总费用的5%,直到上报为止。超过十五天的除按规定扣除全部设计费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调查设计领导小组有权聘请同样资质的人员进行调查。

2、凡是未经林场所提出申请调查报告,营林处签字同意,林调队自行调查设计的,一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3、设计调查未达到作业标准,经检查不合格的,在下发整改通知单时间内,未进行认真整改的,或在整改后仍未合格的,调查设计领导小组有权建议林业局取消其小队的调查设计资格,永不录用。

4、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小队由林业局根据贡献大小进行物质精神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可提拔使用。

5、各项调查设计无论是面积和精度误差,超过标准的5%时,对调查人员处以罚款处分,金额为该项作业成本的15%;对超过标准的10%时,罚款金额为该项作业成本的20%,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超过标准的15%以上的,处予该项作业成本50%的罚款,并开除林调队伍;对超过标准的20%时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复的调查设计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有异议,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林业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局调查设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营林处牵头协调林调部门进行修改或重调,待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补植补造地块选择

第八条  地类选择。

1、选择原则。调查设计要以沟系(是指一山、一沟或一坡)为经营总体或经营单元,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进行选择,对1亩以上林中空地,要单独区划,纳入人工更新造林林地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补植补造。

1)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分布较少,且分布不均匀,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在0.5以下的林分。

2)林间空地、林隙和天窗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

3)森林由于不合理采伐经营后形成的“四不像”林分。

4新植林成活率、保存率不高,保留林木分布不均匀的林分。

第四章   补植补造的树种

第九条  树种的选择。

根据培育目标,按照适地适树,因林(地)制宜和定向培育的原则,合理选择适宜的补植树种。

1、以阴性、半阴性树种为宜,尽量选择红松、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等乡土珍贵树种

2、设计补植云杉的地块上层林分郁闭度不超过0.4

3、主要树种比例不少于80%

设计补植的苗木补植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更新造林树种苗木标准》(DB23/T342-2003)规定的Ⅰ级以上优质苗木,提倡使用大苗或容器苗。

第五章  补植补造技术标准

第十条  技术标准。

1、割带。采用割2米留2米的方式进行割带,割除带内的榛材、灌丛以及枯立木、病腐木全部割除。林地内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和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植物要全部保留,动物巢穴要合理进行保护。

2、整地。整地方式为“起草皮子”整地。于造林前表层土化冻时进行作业,揭草皮直径70cm,将草根盘结层揭出,露出表土。

3、植苗。对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采用均匀植苗,对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天窗较多的林地采用块状补植的办法。 

4、幼林抚育。抚育年限为3年,抚育次数为5次,即“2-2-1”。

5、补植。补植于造林第二年进行,将成活率达到85%以上小班内的死苗全部用优质的同龄壮苗替换。

6、病虫鼠害防治。造林五年内进行鼠害防治,方法为化学防治(溴敌隆),药包投放量1000/公顷,间距为5×10m

第六章  补植补造成果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  补植补造的成果检查与验收工作参照《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和解释权归营林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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